本地法案|沙河一男子因贩卖毒品被批准逮捕

毒品猛于虎,凡是与毒品沾边的行为,都将带你走上犯罪之路。 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的网上逃犯侯某某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地法案|沙河一男子因贩卖毒品被批准逮捕​ 2018年以来,南和县公安局以“零容忍”姿态、超常规力度重拳出击,持续对涉毒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收到了显著成效。4月份,禁毒民警在掌握了侯某某(男,24岁,沙河市人)从邯郸市购买毒品运往邢台市销售的充分证据后,报请邢台市公安局指定南和县局立案侦查,禁毒民警多次实施抓捕未果后,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6月29日,侯某某在沙河市看演出时被沙河市公安局抓获,移交南和县局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源自:南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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