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消費者摔傷誰之過?法院判決商場承擔部分責任

案件聚焦:消費者摔傷誰之過?法院判決商場承擔部分責任

商場在逢年過節總會舉辦各種活動,既是對節日的慶祝,也能借此招攬更多的顧客。然而舉辦活動,需要搭建舞臺,拉來電線提供燈光和音響。如果不做好電線、舞臺燈雜物的安全處置,極有可能會對顧客的健康造成威脅。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近期就受理了一起因商場佈置電纜線而引發消費者受傷的糾紛。

案情簡介

松江的周先生趁著過節,帶女兒去逛了逛松江某商場,感受一下節日的氣氛,順便吃頓飯。從商場的餐飲店飽餐一頓出來,周先生與女兒手牽著手逛商場,卻不想被地上一根凸起的電纜線絆倒。周先生和女兒同時摔倒在地,周先生膝蓋著地,女兒整個人撲倒在地,開始哭鬧不止。周先生手忙腳亂扶起摔倒的女兒並安慰起來,忘記了自己的傷勢。由於急著趕到金山去和家人過節,周先生沒有多糾纏電線絆倒父女倆的事,開車去了金山。

下午在金山親戚家,周先生開始覺得膝蓋疼痛難忍,甚至不能行走了。家人趕緊將其送至醫院,醫生診斷其為膝蓋骨折。周先生想到可能是上午在商場摔得那一跤導致的。於是讓其妻子報警並將商場告上法庭。

庭審結果

法庭上,商場認為周先生並不是在商場內摔倒的,否則為何上午摔倒,下午才去醫院,分明是在別處摔倒來誣陷商場。周先生說,商場內都有監控,當時他妻子報警後,與商場方几位工作人員一起到派出所說明情況,此時周先生的妻子留了個心眼,將大家的對話錄了音。在錄音中,商場方在場的一位負責經理認可了周先生妻子所陳述的事發過程與其所調查的情況基本吻合,派出所民警詢問商場是否有監控,負責經理說有。民警於是讓負責人保存好監控以便後續訴訟。然而法庭上,周先生要求商場提供當天商場內部的監控視頻時,商場卻說監控視頻已經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找不到了。

上海松江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否則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商場作為經營場所,應確保其內部的設施、設備符合安全使用標準,對商場內人員的人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周先生妻子在周先生摔傷後欲找商場追責,雙方協商不成後報警,商場理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如發現周先生所述不實,商場亦應及時向警察反映,商場負責人員在警察現場調查的過程中並未否認周先生在商場內摔倒的事實,亦承諾妥善保管監控錄像備查,現商場拒不向法院提供監控錄像,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周先生作為成年人,攜子在商場內行走,理應注意腳下安全,其不慎摔倒,自身亦有過錯,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由商場對周先生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周先生49,156.48元。

法條鏈接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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