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報財產 嵊州市59名「老賴」被拘留

2018-08-03 10:27 | 浙江新聞客戶端

拒不申报财产 嵊州市59名“老赖”被拘留

每週一晚上,執行幹警集中開會研究下一階段的執行工作,以進一步破解“執行難”問題。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老賴”們卻變著法地耍“心眼”:叫他及時到法院說清財產狀況,電話打了好幾個,理是理,說好會來,結果到點了,人影也沒有;執行人員去家裡找他了解財產狀況,故意避而不見;人找到了,就籠統用一句“沒錢”進行搪塞,根本不報財產細節狀況……不過,不是光抵賴就能過關的,無論哪種不申報財產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因拒不申報財產,嵊州市59名“老賴”被市人民法院處以司法拘留。

案例一:拒不申報財產 他在麻將桌上被抓

6月26日晚9時,嵊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值班電話鈴聲打破了夜晚的寧靜。在多日布控、多處蹲守後,被執行人張某被他人舉報,稱其在嵊州市崇仁鎮某村民家中打麻將。接警後執行幹警迅速出警,渾然不知的張某正沉浸在贏牌的喜悅中,殊不知等待他的將是冰冷的手銬。

張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其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向鄭某歸還11萬元借款的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張某對應履行的義務多次推諉、出爾反爾,對法院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也置之不理,拒不申報財產。因張某具備較強的“反偵察”意識,致使法院多日布控也沒有發現他的行蹤。

從牌局中抽身的張某見到執行幹警時依舊不以為意,嘴裡依然說著:“我沒有錢,我名下無房無車,我也沒有辦法,以後有錢我會還的。”當執行幹警向他出示工作證件並說明拒不申報財產、虛假申報財產均可被依法司法拘留時,張某才有些慌了。

隨後,執行幹警將張某送往醫院進行拘留體檢,在醫院大門前,張某緊張地與家人聯繫,並會同鄭某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同時委託親屬支付了部分執行款。案件最後以鄭某撤回執行申請結案。

當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握手言和達成協議,完成一系列結案手續的執行幹警走出醫院大門時,已是第二天的凌晨,警車載著疲憊的他們絕塵而去。畢竟,接下去的工作依舊等著他們去完成。

案例二:拒不如實申報財產 男子被司法拘留15天

2016年12月,許某向潘某借款10000元,吳某為許某的借款做擔保,並出具保證書一份。到期後,潘某催討借款無果,無奈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判決許某返還10000元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律師費等費用,並判決吳某對許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許某、吳某都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義務,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執行立案後,嵊州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7日向許某和吳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要求其在5日內書面報告財產情況。但許某和吳某在法定期限內拒不申報財產,也未履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嚴重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鑑於兩被執行人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下落不明,2018年4月,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布控。

6月30日,吳某被寧波市奉化區巡特警大隊抓獲並移交嵊州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對其教育並再次責令吳某履行義務、申報財產,但吳某仍不配合,拒絕履行義務,拒絕如實申報財產,市人民法院遂對其司法拘留15天。

司法拘留後就可以不還錢了麼?絕對不是這樣的。吳某在司法拘留後仍需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若確屬缺乏清償能力暫時無法履行義務的,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如實按期書面申報財產。若吳某仍然拒不履行、拒不申報的,還將被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欠債也要講誠信 90後姑娘準時到法院申報財產

“小孫,你來啦。”執行局王法官對著迎面走來的小孫說道。

近2年來,小孫每半年就來執行局報到一次。對於王法官來說,小孫已經是老面孔了。

2015年11月,小孫的父母向某銀行紹興嵊州支行借款100萬元,借期1年,小孫作為擔保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但借款到期後,小孫及其父母均未按時還款,被銀行告到了法院。經審判,小孫父母需歸還借款10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小孫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生效後,小孫及其父母均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查發現,被執行人小孫父母因經營不善已負債累累。至於小孫,則是一個初入社會的90後姑娘,僅憑其自身能力根本無力償還鉅額債務。

雖然無力清償債務,但小孫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堅持每半年準時到執行局向法院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變動的情況。小孫說:“雖然我現在還不具備償還鉅額債務的能力,但是我當初既然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就不能逃避責任,應當積極配合承辦法官的工作,依靠自己的努力慢慢償還債務。另外,我也想告誡大家,不論是自己父母還是朋友的要求,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還是需要謹慎一些。”

反觀當今社會,廣泛存在著這樣一類被執行人——明明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卻和執行法官“躲貓貓”:拒不申報財產、虛假申報財產,更有甚者和妻子假離婚或者把財產轉移到其子女名下,躲避執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蔑視了法律權威,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個體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只有人人守信用、重承諾,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執行問答:

1. 為什麼要申報財產?不申報會怎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以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 需要申報哪些內容?

答:被執行人應在指定期限內向執行法院書面報告以下幾項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五)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的財產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在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應至少每半年向執行法院書面申報財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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