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從業資格證發生事故 引發商業三者險拒賠爭議

吉安法院網訊 沒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商業三者險。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華、戈某各項損失121000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呂某根對二原告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180757元,被告樟樹市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9月11日,被告呂某根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幹縣濱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事發路段在變更車道過程中,與同向在前由戈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戈某和摩托車乘客李某華受傷及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新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呂某根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戈某和李某華不負此事故的任何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系被告呂某根所購買,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樟樹市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並掛靠該公司。

呂某根辯稱其駕駛的車輛在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且當時駕駛的是空車,沒有運輸貨物,有沒有從業資格證與本案不發生關係,而其有合法的駕駛證和客運從業人員資格證,客車都能開,貨車肯定也能開,保險公司不能免賠,二原告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辯稱呂某根系本案所涉車輛的駕駛員,由於該車輛是貨物運輸營運性質,而其只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沒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免賠,且在投保時已將該免責條款告知投保人,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付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為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於二原告的合法損失,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於被告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是否應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責任問題,其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用普通人可見的加粗字體體現,並且被告樟樹市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已在投保人聲明上加蓋公章,投保人聲明的內容為“保險人已通過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並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並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並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願投保上述險種”。據此,可以認定被告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已經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對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有從業資格的規定。所以,機動車商業第三者保險條款將“駕駛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作為保險人免責情形之一具有法律依據,該條款的效力應當予以確認。為此,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應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根據,被告呂某根無從業資格駕駛營運車輛,被告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可以免責。被告呂某根作為侵權人,應當對二原告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樟樹市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系牽引車的被掛靠人,應對被告呂付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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