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千万要遵守

信访人要履行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遵守禁止行为的义务、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治安处罚。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警用等车辆通行的,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信访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在重要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跪地喊冤、出示状纸或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

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处罚。

禁止在各级办公大楼门前和楼内大厅聚集上访,必须到专门设立的信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或约见领导同志。

坚决依法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律师”,加大对涉访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聚众围堵国家机关,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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