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微信添加好友,谎称购买保险,谁知见面约谈时,竟骗走他人手机。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张丽丽(化名)是一名保险推销员,平日经常添加附近好友,推销自己的保险产品,去年12月,她收到附近一名微信网友的消息“你好,我想买保险,可以见面聊吗?”见有人主动咨询保险业务心中很高兴。通过微信聊天后,张丽丽见“买家”焦某诚心想买保险,便同其同事彭某约定焦某到老河口市易乐宾馆二楼茶餐厅见面,详细向焦某解答购买保险事宜。

见面后,焦某称其确定要买保险,但是没带身份证,向张丽丽借手机打电话让朋友送身份证,张丽丽将自己的OPPOR9S手机交给焦某。焦某用张丽丽手机边打电话边起身朝楼下走,张丽丽不放心就跟在焦某身后。张丽丽见焦某在大厅里站着打电话,就顺便上厕所,出来后未见焦某,用彭某手机拨通自己电话,焦某谎称有事,一会过去,但再未出现。张丽丽打电话报警。随后,焦某在本市学府路一家手机维修店将手机变卖。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2018年1月13日,焦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13元。办案检察官认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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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为何不以诈骗罪起诉,而是盗窃罪?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正确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是交付财物的人是否有处分意识以及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就本案而言,从焦某使用张丽丽的手机时,张丽丽不放心跟在焦某身后可以看出,张丽丽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对自己手机产生处分的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焦某系趁张丽丽暂时离开携手机逃离现场使手机占有发生了转移,占有的转移是张丽丽并不知情且违背其意志,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网络交友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与网友接触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借手机给别人打电话无可厚非,但是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应注意不让手机离开自己视线范围,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作者丨周亚茹 沙涛

来源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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