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1)微案丨買保險當幌子 男子設局騙手機

微信添加好友,謊稱購買保險,誰知見面約談時,竟騙走他人手機。經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焦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張麗麗(化名)是一名保險推銷員,平日經常添加附近好友,推銷自己的保險產品,去年12月,她收到附近一名微信網友的消息“你好,我想買保險,可以見面聊嗎?”見有人主動諮詢保險業務心中很高興。通過微信聊天后,張麗麗見“買家”焦某誠心想買保險,便同其同事彭某約定焦某到老河口市易樂賓館二樓茶餐廳見面,詳細向焦某解答購買保險事宜。

見面後,焦某稱其確定要買保險,但是沒帶身份證,向張麗麗藉手機打電話讓朋友送身份證,張麗麗將自己的OPPOR9S手機交給焦某。焦某用張麗麗手機邊打電話邊起身朝樓下走,張麗麗不放心就跟在焦某身後。張麗麗見焦某在大廳裡站著打電話,就順便上廁所,出來後未見焦某,用彭某手機撥通自己電話,焦某謊稱有事,一會過去,但再未出現。張麗麗打電話報警。隨後,焦某在本市學府路一家手機維修店將手機變賣。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2018年1月13日,焦某被警方抓獲。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2213元。辦案檢察官認為焦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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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

為何不以詐騙罪起訴,而是盜竊罪?

詐騙罪和盜竊罪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兩種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犯罪,正確區分兩個罪名的關鍵是交付財物的人是否有處分意識以及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就本案而言,從焦某使用張麗麗的手機時,張麗麗不放心跟在焦某身後可以看出,張麗麗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對自己手機產生處分的意識,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焦某系趁張麗麗暫時離開攜手機逃離現場使手機佔有發生了轉移,佔有的轉移是張麗麗並不知情且違背其意志,屬於典型的盜竊行為。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法條鏈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網絡交友一定要慎重,不要輕易相信他人,與網友接觸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藉手機給別人打電話無可厚非,但是在助人為樂的同時,應注意不讓手機離開自己視線範圍,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018/6/20(401)微案丨买保险当幌子 男子设局骗手机

作者丨周亞茹 沙濤

來源丨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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