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偷別人東西是違法的,這是人人都牢記的常識。那如果,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下,“拿回”本屬於自己的東西卻被告知犯法了,又是咋回事呢?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一時貪念,男子盜走自己的綠松石反被拘

今年5月,家住鄖西的男子張某購入了一批綠松石,委託董某的雕刻店幫他加工。在此期間,張某曾多次詢問董某自己的綠松石是否加工好了。

6月8日,當張某來到董某的雕刻店,想再次詢問董某綠松石的加工進度,卻發現董某並不在店內。當時店內只有兩名員工,且正好背對著自己在忙碌著。看到董某不在,張某原本打算離開。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網絡配圖)

誰知,正要走出門口,張某突然發現自己的綠松石就放在靠近門口的桌子上面。於是張某停下了腳步,一個大膽的念頭冒出來,“反正店員背對著也不知道,不如我將自己的綠松石拿走售賣,然後再以董某丟失了我的綠松石為由找他索賠,這樣可以掙兩次錢,簡直一箭雙鵰”。

這時的張某已經被利慾衝昏了頭腦,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盜竊罪。幾天後,張某又來到董某店裡,假意詢問加工情況。此時,董某焦急萬分,告訴張某綠松石找不到了。張某立即以委託其加工的綠松石丟失為由索賠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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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這裡,張某本以為天衣無縫。不料,7月4日,警察突然找上門。

原來張某在將綠松石盜走之後,就迫不及待的委託他人在網上銷售。4日上午,董某在翻閱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時發現了被盜的綠松石,之後立馬報了警。

警方順藤摸瓜,找出了售賣涉嫌被盜綠松石的張某。面對事實,張某向警方承認了盜竊綠松石的事情經過,初步判斷涉案綠松石價值3900餘元。

7月26日,張某被鄖西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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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也許有人會有疑惑,偷回自己的東西算盜竊嗎?

小科普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與否,關鍵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基本特徵: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

(1)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財物;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3)盜竊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

2、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偷回自己的東西也是盜竊!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東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門,到底咋回事?

多數人認為,盜竊是偷別人的東西,自己的東西不存在偷的問題,綠松石是自己的,當然不能屬於盜竊,頂多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然而,根據司法理論和實踐,這種行為可被認定為盜竊行為,數額達到2000元以上則涉嫌盜竊罪。

雖然綠松石是屬於張某的,但是張某已委託董某加工綠松石,因此該綠松石已經屬於董某管理,張某所謂將“自己”的綠松石拿走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涉嫌盜竊罪。

即使是自己的東西,取回時也要分情況。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小便宜,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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