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车祸 车主与搭乘人均担责

甲:“赵某某,你骑车要去哪里啊?”

乙:“哦,我要去某某地,你要去哪?”

甲:“我也要去那个地方,你能载我一起吗。”

乙:“好,你上来”。

生活中像上面这样的好意搭乘行为非常普遍,好意搭乘给搭乘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有时也会因此产生纠纷。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出车祸导致邻里反目成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月1日18时40分,钟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送完货物回来的路上遇到同村要求搭便车的杨某,杨某坐在没有车门的驾驶座旁。当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六塘乡某地段时将行人黎某撞伤后又向左边道路打方向撞到相对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使搭乘人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受伤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医疗终结后,杨某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钟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钟某虽是无偿搭乘杨某,但其在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时候应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保障搭乘人杨某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钟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搭乘人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乘坐在没有车门且正在运行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座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杨某对该存在的危险予以忽视,杨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杨某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钟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钟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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