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完备政府守信高度负责 农民退休医疗养老金得到充分保证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农村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的社会保障进入了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农村的养老保险也面临着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经济发展看,日本已经进入了经济的低速增长期,财源严重不足,养老保险交纳额度不断上升,支付额度呈现下降趋势。第二,从人口方面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生活改善及医疗水平的先进使得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加上少子化,农村人口的老龄化(65岁以上)比率由1960年的8.2%上升到1990年的20%。比同期城市高出8个百分点,领先城市20年步入了超老龄化的时代。第三,从保障水平看,面对农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增加,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仍满足不了农业发展的特殊要求。

日本法律完备政府守信高度负责 农民退休医疗养老金得到充分保证

一、政府高度重视

1.立法先行,社保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管理有序,各项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纵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始终有相应的法律保驾护航。日本早在1959年4月16日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保证了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10年之内不断进行完善补充,共经历了6次修改。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覆盖了全体国民。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稳定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养老保险体系架构完整,保障全面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构建过程中,日本政府积极主动,运筹帷幄,尽心尽责地扮演着主角角色。以国民年金的建立为例,1955年,日本政府在厚生省内设置了国民年金规划办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方针中将实施国民年金保险作为经济发展5年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1957年设置国民年金保险预算,1958年成立国民年金委员会,同年12月推出《国民年金制度要纲》,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国民年金法案。1959年,该法案在国会通过并于该年4月颁布实施。国民年金开始覆盖农村的广大农民。国民年金由日本中央政府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进行统一管理。年金局负责协调调研年金制度,拟定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国民年金。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始终伴随着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国民年金到农民年金,再到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互助,日本政府表现活跃,十分积极。在财政支持方面做得尤其出色,如对国民年金,日本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2004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

日本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时,既立足当时,又着眼长远;既注重公平性,又追求多层次性,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架构清晰,项目多样,内容充实,及时适应形势变化。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农民养老问题凸现,政府不久就出台“国民年金法”,将广大农民纳入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中;1970年,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设立农民年金制,提高了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为了让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国民及提高养老水平,日本政府于1991年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大力支持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上述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层层叠加、保障紧密,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

日本法律完备政府守信高度负责 农民退休医疗养老金得到充分保证

日本法律完备政府守信高度负责 农民退休医疗养老金得到充分保证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层次性两个方面来安排的,实行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是全体国民强制性加入的与收入无关的基础养老金,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保证了“国民皆年金”。第二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基本上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但政府给予税制优惠,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两个层次包含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即国民年金、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共济年金。

1.国民年金(国民基础养老金)

日本政府在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标志国民年金制度正式实施,后来国家在1985年又对养老保险进行重要改革,这两项措施将全部农民纳入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中。国民年金成为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农民、自雇者和其他非雇佣人员首先要参加国民年金(即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国民年金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平均缴付,平均给付,保费固定,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2008年度月缴费额涨至1.45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下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5]。基础养老金执行责任共担原则,资金来源主要构成是,国家负担1/3,列入政府预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缴费。目前,国民养老金事业由政府掌管,社会保险事务所和市町村公所直接面向国民提供窗口服务。

2.农民年金(农民养老基金)

1970年,日本公布《农民养老基金法》,农民养老金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项目围绕土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两个因素运行,旨在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实行自愿原则。加入资格是拥有或正在使用50公亩(7.5亩)以上耕地的农业经营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20,440日元(1999年),其他由国库承担。保险费缴纳时间超过20年并在65岁前转让经营权,则65岁以后领取的经营转让养老金额为1,400日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月数后的金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20年但未进行经营转让,从65岁开始支付的农民老龄养老金额为900日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月数后的金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3年,在取得养老金领取资格前死亡或退出,根据保险费的已缴纳时间支付相应的余额。农民养老金制度曾经一度使日本农业经营者保持年轻化,经营规模扩大化。

3.国民养老金基金

日本政府为使不能加入农民年金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如小店店主、医生、律师等)能同工薪族一样过上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除国民养老金外可以获得另外一部分附加养老金,同时日本政府也为不满足于国民年金的农民提供更多方式的养老保险,决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的改革,于1991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愿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不需要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2001年6月,日本出台缴费确定型养老办法,从2002年4月开始实施。国民养老基金有企业型和个人型两种,农民可以加入个人型的养老保险,通过向国民养老基金联合会提出申请,加入者可以选择资金运营机构和运营方式,月缴费在68,000日元以内免税,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运营机构只收取佣金,领取时根据缴费金额和运营收益确定支付标准。

4.共济年金

在日本,民间的团结互助传统源远流长。日本农村存在一种叫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其他个人。为了让成员老有所养,保障一生,农业协同组合举办了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管理上,基层农协、县级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形成了有效的三个不同的风险分散机构。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4,000多个,每个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平均参加共济保险项目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688万日元。共济年金发展至今,已演变成JA(非营利)人寿保险互助制度。JA人寿互助,不仅提供死亡保险,而且还为防备住院、手术、日常就诊的功能需要,在医疗保障、晚年生活保障和护理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参加JA人寿保险互助,缴费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政府不提供补贴,基金投入市场运营。截至2007年度,181万农户、764万农民参加了该制度,支付养老互助金5,860亿日元。

总之,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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