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连发两文防范跨境汇款风险,明确“特定非”反洗钱义务

人行连发两文防范跨境汇款风险,明确“特定非”反洗钱义务

27日,人行接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和《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两个反洗钱新规,要求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明确“特定非”需履行反洗钱义务。

130号文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进一步明确了2017 235号文和2018 164号文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此外,130号文还对跨境汇款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汇出汇款需要采集汇款人的名称、账号、和住所,并且金额在1万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根据235号和164号文的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原则上要求将反洗钱调查落实在开户环节,否则就不要开展业务。基于现实情况,特别是为了保证存量客户的正常业务(也可能是加班实在是加不过来),现进行调整,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缓冲,在严格落实反洗钱标准前,通过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防范风险。同时再次强调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身份识别时,原委托机构的第一责任。对高风险的客户及国家地区,做出了更为细致严苛的规定。涉及跨境业务的汇款业务,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均需留存核实。

120号文明确了“特定非”(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特殊行业)的反洗钱义务,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房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会计事务所、律所、代理注册公司的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反洗钱报告机构,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甚至连咨询服务机构都囊括在内——人人反洗钱、各个需报告。这是对去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等一系列反洗钱文件要求的进一步明确。以上“特定非”需要执行相应的反洗钱要求,如没有特殊要求的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的机构,人行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施行行政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

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对于高风险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审查的频率和强度。

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义务机构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确认第三方机构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并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二是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三是在需要时立即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义务机构应当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义务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的管理

(一)高风险领域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要求

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义务机构应当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2.进一步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性质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

3.进一步调查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询问交易目的,核实交易动机。

4.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5.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6.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7.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需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

(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已经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缺陷。上述“合理方式”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关于“地域风险”子项所列的内容。

(三)不得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形

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三、加强跨境汇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

(一)办理跨境汇出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和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以及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的或本机构无法登记收款人账号的,义务机构应当将唯一交易识别码作为汇款人或收款人账号进行登记,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其中,唯一交易识别码是指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的号码,与用于汇款的支付清算系统或报文系统协议相一致。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出汇款,义务机构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义务机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义务机构应当将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完整传递给接收汇款的机构。

(二)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中间机构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的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三)办理跨境汇入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入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等信息,采取实时监测或事后监测等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跨境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入汇款,义务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身份,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其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其他要求

1.对于办理上述跨境汇款业务中获取的汇款人、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义务机构在处理跨境汇款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的相关决议(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和第1373号决议及其后续决议),禁止与决议所列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交易、冻结等控制措施。

3.对于掌握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信息的义务机构,在跨境汇款业务处理过程中,应当审核汇款人和收款人双方的信息, 发现可疑情形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办理跨境汇出汇款的义务机构,如不能遵从上述要求的,则不得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

四、加强预付卡代理销售机构的风险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预付卡时,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将销售合作机构纳入自身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对销售合作机构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的原则,保存销售合作机构的名录,登记其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地址,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报送。

五、加强交易记录保存,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准确,便于开展资金监测,配合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义务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义务机构。

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特定非金融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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