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養老金被侵占,如何守住孤寡老人的養老錢?中華遺囑庫來幫忙!


最近,一則"孤寡老人存款被養老院院長私自"拿走",老人去世如今要錢成難題"的新聞,引起了社會對孤寡老人養老錢保管使用的廣泛關注,把這一話題再次推向風口浪尖。

孤寡老人養老金被侵佔,如何守住孤寡老人的養老錢?中華遺囑庫來幫忙!

無良院長私自取走孤寡老人養老錢

《揚子晚報》7月7日報道,75歲的孤寡老人戴某,因腦瘤在泰州市中醫院去世。據戴某的外甥告訴記者,舅舅是上海人,今年75歲,無兒無女,幾年前患上腦瘤後,身體一天不如一天。去年12月,他將舅舅接到了泰州。因自己工作忙,便想找一家條件較好的養老院讓舅舅入住。經多方打聽以及他人介紹,他找到了一家養老院。雙方約定,養老院安排一名專職護工專門照顧老人,負責老人的日常飲食以及起居。他每月單獨付費給護工。如果老人需送醫以及治療,其費用另算。

自去年年底開始,戴某一直住在這家養老院生活,直到本月5日因病情嚴重住院離開養老院。老人臨死都不知道其託養老院院長張某保管的存摺,被院長私自"取走"5萬多元。因在外欠下鉅額債務,張某無力歸還,造成5萬元成了"死債"。

律師建議: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確保孤寡老人老有所養

作為中華遺囑庫法務總監、法學博士,我認為在本案例中,孤寡老人戴某身前財產被侵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所託非人。該養老院作為一家由私人承包、自負盈虧的養老院,其資信條件不高,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手段。當私人挪用孤寡老人財物時,沒有什麼監督力量可以限制其動用老人的養老錢。二是由於沒有簽訂養老金保管使用協議,一旦養老院私自使用老人養老金,無法有效追究其法律責任,養老金的保管使用缺少法律保護。三是沒有外部監督機構可以監管養老院對於老年人養老金的保管。

我建議孤寡老人對個人財產應提前做好規劃安排,有必要及時尋找合適的扶養人贍養自己。最好的辦法是簽訂一份《遺贈撫養協議》,請自己信得過的人負責贍養自己,為自己養老送終,並承諾在其百年將財產贈送給贍養自己的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

中華遺囑庫

助力破解孤寡老人養老難題

中華遺囑庫還可以代為起草符合法律規定的專業遺贈扶養協議,並對遺贈扶養協議進行見證,進一步證明遺贈扶養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孤寡老人與扶養人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一方面能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使雙方的協議行為得到法律的強有力保護,約束扶養人的贍養行為,更好的保障老人得到充分照料,防止老年人的養老錢被他人不法侵佔;另一方面,也能使扶養人安心履行贍養老人的職責,避免老人死後可能發生的糾紛。

據悉,中華遺囑庫可以為老年人保管遺贈扶養協議。作為孤寡老人,在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為防止今後發生不必要的矛盾以及協議的篡改,確保遺贈扶養協議的安全存放,最好的辦法就是將經過中華遺贈庫見證的遺贈扶養協議交由其保管,同時約定由扶養人作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唯一提取人,並指定中華遺囑庫為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人。

作為第三方,中華遺囑庫可以成為老人和扶養人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義務的監督者。當老年人去逝後,能為扶養人在提取老年人銀行存款、分得老年人財物時提供協助,減少了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阻力,易於取得雙方信任。中華遺囑庫保管的遺贈撫養協議能在扶養人辦理老人房產過戶中為其提供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房產過戶中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法律小課堂:何謂遺贈扶養協議?

所謂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了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通過協議的形式來約束扶養人對老人的贍養行為,防範老年人的養老錢因缺少外部監督而遭到扶養人侵佔的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當老年人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當二者沒有衝突的地方時,分別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處理。當二者內容有相牴觸的地方時,優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若有剩餘遺產時再按照遺囑分配。

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約定扶養人應當妥善照顧好老年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視行為,如老人患病,還應給予護理照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如因故需要解除協議時,必須事先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安排好其短期生活。當老年人死亡時,應料理善後。在扶養人達到上述要求時,扶養人可以在老人死後,依照協議約定合法地接受老年人的存款、房產等遺產。扶養人可以是居委會、村委會等集體所有制組織,也可以是老年人所信任的公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作者簡介

孤寡老人養老金被侵佔,如何守住孤寡老人的養老錢?中華遺囑庫來幫忙!

陳科嘉:法學博士,中華遺囑庫律師團副團長,北京公明財富傳承與管理諮詢公司法務部副總監,財富傳承管理制聯盟盟員、財富傳承管理師、講師,上海市律師協會社會公益與法律援助委員會委員,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金融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具有11年律師執業經驗,擅長婚姻家事繼承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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