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坐在被告席上不一定就是理亏的一方。有些当事人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会有各种情绪,
比如愤怒
焦躁
排斥
甚至是逃避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唠一唠,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我该怎么办。
1、调整情绪、理性对待。
一部分被告接到开庭传票会觉得对方“恶人先告状”,法院为什么给他立案,凭什么要我做被告,法院是不是向着他了,我不去我不去…...容我慢慢向您解释:
我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给他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换言之,提起诉讼只是启动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并不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可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还有第二个问题,我不愿意做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是平等的地位,“原告”与“被告”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称谓”。
哼,第三个问题,随你怎么说,我不去。
额,这样太任性,不太好。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等等,而这正好是你行使权利,与对方当面锣、对面鼓,让法官“评评理”的时候。再者,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的话,你都没有让法官听到你的声音,总归是不太好的。所以说,应诉第一步是调整情绪、理性对待。
2、准备证据,有的放矢。
误区
证据?什么是证据?我没有证据!你们没有人告诉我要准备证据!
这是我们在法庭有时会听到的声音。作为第一次走进法院,第一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我们是理解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坚称我说的才是事实、法官你要相信我说的、证据我没有,那法官也很为难,总不能谁说得多、说得响亮、说得流利就听谁的是不是。
我们常听到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裁判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那事实要靠什么支撑呢?那就是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就是基于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另外,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审理程序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如果害怕到了法庭会紧张,不知道该说什么,那不妨庭前梳理整理出书面文字。例如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阐述自己的意见。举证环节,针对自己的证据列出证据目录,阐明各个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便于在庭审中做到条理清晰、不慌不乱。
3、准时参加,注意秩序。
一切准备妥当之后,就是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准时前往指定的法庭参加庭审了。
切忌饮酒!路上堵车、起晚了、忘记今天开庭了等,这些均不属于“正当理由”,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终于见面了,爱恨情仇涌上心头,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佛系当事人”了。试想如果吵架甚至打架能解决你们的纠纷,你们之前吵得那么多架怎么就没有起到作用呢?所以,走到今天,无论多么“分外眼红”,都要做好自己的心理建设,因为激动会影响你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扰乱法庭秩序,法官是会“生气”的。
还有一个应诉小tips送给大家,庭审中,尤其是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着重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阐述和举证。这里没有二锅头,没有花生米,也没有炕,继承案件不需要清楚地描述你们从小到大五十载的成长历程,离婚案件不是你们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必须要告诉法官,我们就说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好啦,今天就唠到这里了,希望每位当事人能够理性应诉,法官爱你们,书记员也爱你们。会竭尽全力为你们定分止争,还你安居乐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供稿:右安门法庭 曾晶
閱讀更多 北京豐臺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