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疫苗受害者能夠獲得多少賠償

近日,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報,指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凍幹人用狂犬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疫苗與民眾生命健康緊密相關,此事引起了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情不自禁地要追問:失信和違法違規,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代價?

此時此刻,不妨追述一下曾經發生在東鄰日本的“藥害艾滋事件”和“乙肝疫苗事件”。

首先說“藥害艾滋事件”。上個世紀80年代,許多日本血友病患者使用了綠十字等製藥公司的未經過加熱等方式進行滅活處理的凝血因子製劑,結果導致血友病患者中40%,即1800人成為愛滋病毒帶菌者,其中600多人死亡。

在日本疫苗受害者能夠獲得多少賠償

1989年5月和10月,憤怒的患者團體分別在大阪和東京起訴綠十字製藥公司等以及日本厚生勞動省,提出賠償要求。1995年10月,幾經周折,東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提出和解方案,患者每人獲得4500萬日元的一次性賠償,同時認定政府具有救濟責任、無加害責任;1996年2月16日,日本厚生大臣菅直人直接向原告團體謝罪;1996年3月7日,東京、大阪地方法院提出第二次和解案,要求被告向受害者每人每月支付15萬日元補助金;1996年3月15日,5家制藥公司接受和解案,3月20日原告團體接受和解案;1996年3月29日,該案和解正式成立。

對於這起震驚日本列島的“藥害艾滋事件”,日本受害者不但追究了加害者的民事責任,也還追究了他們的刑事責任。1996年8月,帝京大學醫學部附屬醫院第一內科負責人、綠十字製藥公司的三名社長和厚生勞動省官員松村明仁因涉嫌犯有“業務過失致死罪”被逮捕起訴。

接著說“乙肝疫苗事件”。據估算,日本國內約有110萬到140萬人患有乙肝。其中有40多萬人是在1948年至1988年間,因集體接種乙肝疫苗時的注射針筒被循環利用,而感染上了乙肝病毒。

2010年,由630名感染者組成的原告團將政府告上法庭,札幌地方法院提出可根據患者身體健康狀況提供每人1250萬日到3000萬日元不等的賠償,沒有出現症狀的病毒攜帶者,則每人可以獲賠50萬日元。日本政府對40多萬名感染者進行了總額高達3.2萬億日元的賠償。

在日本,任何一起重大事件的發生,都會伴隨著一項舊的法律法規的重新檢視或者新的法律的誕生。2012年1月,日本施行《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給付金等支付相關特別措施法》,所有的感染者都可以根據病情得到50萬到3600萬日元不等的賠償,國家還負責支付訴訟相關的律師費(相當於賠償費的4%),感染者到醫院確認自己是否染病的檢查費、防止母子感染、家庭內部感染的醫療費、定期檢查等的費用也都由國家承擔。

2015年3月,日本政府和感染者團體之間又簽訂了《基本合意書》,此後又著手製定《特定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給付金等支付相關特別措施法》的修正案,除訴期外出現的死亡、肝癌、重度肝硬化、輕度肝硬化等情況,也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賠償。此修正案已於2016年8月1日正式實施。

從這兩起重大事件可以看出,在日本,凡是注射疫苗後發病的患者,只要事實得到確認,就可以領取國家的補償。這其中包括醫藥費、住院費等。如果導致殘疾或死亡,還可以領取殘疾補貼和一次性賠償等。當然,國家也會運用法律的手段、通過司法機關懲處肇事者。

在這裡,經濟補償、完善法律、嚴懲肇事者,成為三記重錘,讓後來的趨利者望而生畏,讓此類事件不至於頻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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