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起诉书中,请求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书,系低级错误

近两个月,总共没有几起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收到两份非终局裁决案件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民事起诉书,其中一起为劳动争议案件,另一起为工伤待遇纠纷案件,这种低级错误发生在两个十几年执业经历的律师上,不可思议。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很早以前就有规定,之后,《劳动法》、《劳动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书中,请求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书,系低级错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予以废止,废止理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书中,请求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书,系低级错误

学习劳动合同法

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按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生效。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书中,请求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书,系低级错误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非终局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仲裁裁决书生效的问题。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第三条是规定驳回起诉,仲裁裁决书生效的时间问题。

按上述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生效,必须等待法院裁决结果才生效,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民事起诉后不生效,完全没有必要请求撤销。如果仅提出非终局劳动争议撤销之诉,由于非终局劳动争议裁决撤销之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仲裁裁决生效,这样就可能产生不可能挽回的结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