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岳父母争夺妻子儿子坠机赔偿金,法院会如何判?

吴丽和儿子黄飞高高兴兴地搭乘飞机准备飞往福建去旅游一番,却不想飞机发生坠机,母子两人双双遇难。

两人的离世,给他们的亲人都带来了很大的打击,可让人更加没有想到的是,吴丽的丈夫竟然跟吴丽的父母发生争执,并最终闹上法庭,这之间又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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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母子两人离世以后,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了他们100万元,吴丽所在的公司给与吴丽丧葬费、补助款一共是6.5万元。吴丽还有遗产:侨岳里49号房一半的产权,银行存款151万元,住房公积金、医保等共计35万元。吴丽的丈夫和父母就是因为这些钱的分配,产生了很大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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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的父母跟女婿黄达说:“黄达,关于遗产的继承,我们老夫妻认为,根据《法院检察署相验尸体证明书》上写的。母子两个人是同时去世的,所以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而我们三个都是吴丽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吴丽的财产应该按三份等分,我们每人分三分之一。”

黄达不同意吴丽父母的说法,他摇摇头说道:“不对呀,这财产可不是这样分的,我妻子和我儿子是在同一事件中去世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推定是长辈先死,所以吴丽的财产应该由我们三个加上我儿子四个人继承,这样就是每人四分之一,而我儿子的份额再由我继承。”按照两位老人的说法,黄达能分到三分之一的财产,而按黄达的说法,黄达能拿到二分之一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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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看,母子二人到底是同时去世的,还是母亲先去世的,直接影响到财产继承份额的划分呀。一个是分三份,一个是分四分。这差额可不少呀,因此两位老人和黄达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就将女婿黄达告上了法庭。

那法庭对于吴丽的财产会进行怎么样的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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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

一、侨岳里49号房产归两位老人所有,两位老人补偿黄达170万元;

二、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账户余额共计186万元,两位老人各继承四分之一,黄达继承二分之一;

三、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款、保险金等共计100万元、吴丽公司发放的丧葬费、补助款6.5万元,这两笔费用两位老人和黄达三人各自分割三分之一;

四、驳回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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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吴丽的遗产有按三份分的,有按四份分的,那法院是如何确定不同份额的呢?

关于吴丽母子的死亡时间,《法院检察署相验尸体证明书》上所记载的死亡原因是法医做的鉴定、死亡时间也是法医的推定。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中又称死后间隔时间,依据目前的科学手段,死亡时间的准确有效推断不足以精确到“分钟”,与此同时,通过证明书可以知道吴丽的直接死因是”神经性休克”,先行原因是“多重创伤致外伤颅底骨折”,而吴丽儿子的直接死因是“呼吸性休克”,先行原因是“溺水”,结合该民航客机的坠机过程,法院认为证明书中统一填写的“十二时整”作为死亡时间,有违常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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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于本案中被继承人吴丽和他的儿子是在同一个坠机事故中死亡,而他们死亡先后时间不足以确认,所以应

推定吴丽先于她儿子死亡,吴丽的遗产应先分割成四份,由吴丽的父母,丈夫,儿子各z占四分之一,而后,他儿子所继承的份额转由父亲黄达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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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共有物分制,由于理赔款、保险金、丧葬费、补助款,抚恤金等给付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所以可参与分配的人员应以实际发放时为准。

因为吴丽的儿子与吴丽是在同一天死亡,所以她儿子不应该再作为这部分共有物的分配对象,而应由吴丽的父母和丈夫黄达按各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也就有了上面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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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好多东西说不清,但问题总要解决,在解决问题时,还是需要推论的。

这个案子中的推定是辈分长的先死亡,我国和世界上许多个国家都运用的这种推定,这对解决继承问题特别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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