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解决了必须学的问题,可是如何保障学得好的问题呢?

义务教育解决了必须学的问题,可是如何保障学得好的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就是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教育是一种义务,各级政府和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有保障他们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因此,这九年的教育是必须接受的,阻止和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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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制度有明确的学习目标,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如何管理使之真正达到这一目标,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界定。

众多周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留级,也就是说无论这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如何,都得进入新学年的学习。小升初划片入学,没有选拔机制。不但不能对学生的成绩排名,连公布学生的成绩也是不允许的。这就使得整个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缺乏一种真正的制度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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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有意思的是,在这样一种没有选拔性的教育过程中教育出的学生,真正决定他们下一步发展走向的恰恰是应试教育形式的中考。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就使得有一部分学生凭借义务教育的保护,不努力学习,不服从管理,教师却毫无办法。另一部分学生,为了中考进入理想的中学,不惜重金参加各种补习班,进一步加重了课业负担,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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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矛盾的局面,造成了中国基础教育的一种尴尬局面。高喊素质教育却采用应试教育的选拔方式;高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却使一部分未成年人缺失了基本的规矩教育;作为教育者的教师没有法理依据有效地行使教育权;义务教育目标的达成度没有基本的衡量标准。

这些问题,都是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也就是说,不但要解决必须学的问题,也要解决学得好的问题,要有法理依据保障义务教育中教育权的行使,确保义务教育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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