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禁用菜刀,十家合用一把菜刀的說法,不見於史料,基本不可信

明人編修《元史》,刑法志裡明確記載元朝民間不許私自持有兵器、甲冑。但對於生活家用鐵器,特有聲明,“凡私鐵農器鍋釜刀鐮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

《元史》裡有很多史實可以證明,當時民間是可以持有刀具的。

【王初應,漳州長泰人。至大四年二月,從父義士樵劉嶺山,有虎出叢棘中,搏義士,傷右肩,初應赴救,抽鐮刀刺虎鼻殺之,義士得生。

胡烈婦,渤海劉平妻也。至元七年,平當戍棗陽,車載其家以行。夜宿沙河傍,有虎至,銜平去。胡覺起追及之,持虎足,顧呼車中兒,取刀殺虎,虎死,扶平還至季陽城求醫,以傷卒。縣官言狀,命恤其母子,仍旌異之。

元朝禁用菜刀,十家合用一把菜刀的說法,不見於史料,基本不可信

元朝江南社會結構基本是地主和佃農,有地自耕農很少。元朝當局對江南統治非常寬鬆【比如平江府/蘇州宋朝歲賦二百萬石,元朝僅徵三十六萬石,輕刑薄賦,“吳民大樂業”】

胡伴侶,鈞州密縣人。其父實嘗患心疾數月,幾死,更數醫俱莫能療。伴侶乃齋沐焚香,泣告於天,以所佩小刀於右脅傍刲其皮膚,割脂一片,煎藥以進,父疾遂瘳,其傷亦旋愈。朝廷旌表其門。】

王初應持刀殺虎救父,胡烈婦取刀殺虎救夫,胡伴侶用小刀割肉做藥。菜刀都要禁用的話,他們這些殺虎割肉的刀哪裡來的?

秦朝統一,收天下金屬熔鍊為銅人,所以秦末百姓起兵,有“揭竿而起”一說。對於武器管控,元朝比秦朝差遠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