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租房,是生活中十分常見的場景。無論是民用住宅還是商場門面,在租賃過程中都難保不遇到波折。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對每個承租人來說,都是個大課題。

今年年初,市民張先生在某商場順利租到了四個門面中的其中兩個做起了小生意,雙方簽訂的租期為一年。可今年五月份,張先生突然接到商場的電話,通知張先生,四個門面都已整體出租給了第三方王先生,而張先生則不能繼續承租。

這個突如其來的消息,令張先生無法接受。說好的租期一年,商場為何出爾反爾,而做的正紅火的小生意,又怎能說停就停?

張先生隨即找到商場進行交涉,提出在合同明確寫明租期一年的情況下,商場另租他人應該提前知會;同時自己具有優先購買權,希望商場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經多次交涉,仍沒有滿意的答覆。

帶著疑問張先生來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希望對此事進行裁決。哈仲最終裁決意見為:不支持張先生的優先購買權。

仲裁案例 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 王雨婷

本案中,商場不是單獨出售某一個或者某幾個門面,而是出售包括張先生租賃的兩個門面在內的整體門面,商場出售房屋時,並未通知張先生,侵犯了張先生的優先購買權。但是第三方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商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辦理的過戶登記手續,此處涉及到了雙方的競合。

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張先生可以主張要求王某繼承履行原租賃合同。

至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您,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不論是商鋪還是住宅,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在交易房產前,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以保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買受人已經善意取得該房產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可以主張買受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王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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