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公司因男子快60岁拒不录用 结果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今天,笔者看到了广东省某法院的一个判决,很有意思。公司就因为劳动者年龄大不符合条件结果被法院判赔3000元。

经典案例:公司因男子快60岁拒不录用 结果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事件还原

有一家运输公司招聘10名大客车司机,要求学历专业不限,年龄18—45岁,有1年以上驾驶经验,有A1牌驾驶证。待遇: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庞某今年已经57周岁了,他看到有这个招聘就去应聘。因为年龄超过了,公司直接以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了《反馈信息》:不录用原因:庞某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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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起诉

对此,庞某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60周岁;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运输公司觉得很冤枉,我一个私企作为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针对具体岗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或拒绝录用不合格应聘者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公司自主用人权利的具体体现。再说,基于岗位高危特性及高强度劳动的工作性质,设定这个年龄段是有必要的。

综合庞某的工作经验、年龄因素考虑,认为其并非可录用人选。如果公司再同等条件下录用了另一名58周岁的应聘者,那公司才存在就业歧视。

并未侵犯庞士元平等就业权利,更不构成任何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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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而庞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且不满60周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公司对年龄的招聘条件,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庞某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作为用人单位,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所以庞某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须向庞某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庞士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你怎么看,笔者觉得对就业歧视是有点扩大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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