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契約論》到《我不是藥神》,面對高價救命藥到底該怎麼做

最近,徐崢主演的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了,這並不是一部娛樂電影,而是反映了一個沉重而糾結的現實問題:高價保命藥。這部電影雖然嚴肅,卻既叫好,又叫座:豆瓣評分9.0,上映首日票房破三億,目前已經突破十五億了。可見這一問題,是大家共同關注的,但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卻出現了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從社會契約論》到《我不是藥神》,面對高價救命藥到底該怎麼做

第一種觀點認為,藥是用來救命的,所以不能賣太貴,要讓每個人都吃得起救命藥。第二種觀點則說,藥廠研發這些要的成本非常高,所以不得不賣高價,如果讓藥廠做賠本買賣,那麼就沒有人來研發藥了,所以藥價要由市場來決定。

這兩種觀點聽上去都有道理,那麼孰是孰非呢?筆者最近在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突然發現也許可以用《社會契約論》來討論這個問題。

《從社會契約論》到《我不是藥神》,面對高價救命藥到底該怎麼做

盧梭假定,人在國家產生之前,過著一種自然狀態的生活,享有自然權利。但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存障礙如此之大,因此只有把大家的力量集合起來,才能戰勝阻力。因此,人們聚在一起,訂立了一個契約,共同組成一個國家。每個人都把他的一切自然權利轉讓給國家,由國家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哪些是自然權利呢?

比如,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自己保衛自己的家庭與財產,這就是一種自然權利。組成國家後,將由公共的執法及司法機構來保衛人民的這一權利,除非緊急情況,人不可以私自使用武力。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自己獲得食物,或打獵,或耕種。組成國家後,一部分人不再生產食物,國家就要保障每個人都不會捱餓。

那麼,能吃上救命藥,是一種自然權利嗎?

顯然,並不是。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沒辦法制造藥物、治療疾病。所以,生病能得到醫治,並不是天經地義,理所應當的。

看來,第一種觀點在邏輯上似乎是有問題的。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認同第二種觀點,任由窮人吃不起藥呢?

好像也不太對。

討論倫理問題並不能完全靠邏輯推理,必須考慮到人是有情感的動物。事實上,心理因素在倫理選擇中往往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

比如那個著名的“電車難題”:

假設你看到一輛剎車壞了的有軌電車,即將撞上前方軌道上的五個人,而旁邊的備用軌道上只有一個人,如果你什麼都不做,五個人會被撞死。你手邊有一個按鈕,按下按鈕,車會駛入備用軌道,只撞死一個人。你是否應該犧牲這一個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個人?

心理學家發現,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按下按鈕,因為很顯然,死一個人總比死五個人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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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把題目改成這樣:

你站在天橋上,看到有一臺剎車損壞的電車。在軌道前方,有五個正在工作的人,他們不曉得電車向他們衝來。一個體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邊,你發現他的巨大體形與重量,正好可以擋住電車,讓電車出軌,不致於撞上那五個工人。你是否應該動手,把這個很胖的路人從天橋上推落阻擋電車,以拯救那五個工人,還是應該坐視電車撞上那五個工人?

如果用邏輯去分析,那後一種情況與前一種情況並無分別。但是這次,大多數人會選擇什麼也不做。因為,把人推下天橋,這可是親手殺人啊,很少有人能在心理上過得了這一關。

高價救命藥的問題也是如此:很少有人能坐視那些窮人因為吃不起高價藥而卑微地死去。孔子很早就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人總是想追求平等的——不僅是機會上的平等,而且是事實上的平等。如果富人能夠保命,而窮人必須死去,這就是一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會引起公眾的憤怒。

更何況,《社會契約論》中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克服那些阻礙人類的因素,過上更好的生活。如果一個人在自然狀態下吃不到藥,訂立社會契約後依然吃不起藥,那麼他又有什麼必要訂立這個契約呢?

看來,放任藥廠要高價,也並不像支持者宣稱的那麼合理。

那麼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無法提出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法。但是,也許我們可以找到一個解決這一問題的原則:社會效用最大化,簡單的來說,就是要能救助更多的人。

也許,刻意打壓藥廠的定價,雖然目前能救助更多的病患,但長遠看來會損傷藥廠開發新藥的積極性,最終造成更多病人得不到特效藥,那麼就應該將定價權交給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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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稍微降低一些藥價,既可以保證藥廠有一定的積極性,又能保證更多的病人買得起藥,利大於弊,那有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假如藥廠定高價,是因為它拿出了一部分利潤來建立壟斷地位,以獲得超額的壟斷利潤,那麼藥廠賺得就是不義之財,應當堅決打擊。

但是,不論採取什麼措施,都應該經過嚴密的論證,這不是在網上能夠隨隨便便討論出結果的。不論是認為應該賣低價,還是認為應該保持高價,結論都失之簡單了。

此外,以上討論的是制定公關策略的原則。我認為,對於個人來說,不必如此嚴格。如果一個人真的吃不起正版藥,那麼他去購買盜版藥,並不應該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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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人真的面臨死亡的威脅時,不論他做什麼,哪怕違反了法律,只要沒有直接傷害無辜者的生命,都應該得到同情。指責一個將要死亡的人為什麼要違反法律,顯然有“何不食肉糜”之嫌。

當然,如果他的行為違法了,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與拯救了自己的生命相比,幾年牢獄之災並非難以接受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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