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對"1.26"長江安徽段跨省傾倒案提起公益訴訟

正義網合肥7月16日電 (記者 吳貽夥)7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就社會關注的“1.26”長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中李闖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對該起汙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是長江安徽段環境汙染系列案中首批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兩起案件之一。

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蘇州益國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後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謊稱四家接收處置單位,與江蘇蘇州市、浙江嘉興市相關企業進行洽談。但被告人李闖實際並未將工業汙泥處置到合同約定的正規企業,而是轉包給張林松(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張曉濱處置,張林松、張曉濱又將汙泥轉包給被告人黃安剛處置。黃安剛負責聯繫銅陵汙泥傾倒方和承運船舶,張曉濱以及張林松在碼頭負責監磅和結算費用,李闖負責收集汙泥和聯繫碼頭,共同實施工業汙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闖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汙泥共計2525.89噸,通過黃安剛所聯繫的三艘船舶的承運,先後將2525.89噸汙泥分兩次,跨省運輸並傾倒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簡稱“1.26”長江安徽段環境汙染案)。另查明,2017年6月4日,此案中的被告人林國三、徐月同還曾幫助塗偉東等7人(均另案處理),將約313噸廢膠木傾倒至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對環境造成汙染。

經鑑定,傾倒的汙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害汙染物,傾倒的汙泥及其滲濾液、廢膠木可認定為有毒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主要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共計產生費用人民幣794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經估算約為人民幣317萬餘元。此外,被告人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8名被告人還涉嫌夥同他人兩次非法傾倒共4410餘噸有害工業汙泥未遂。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12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汙染環境,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林國三、徐月同等另6名被告人系從犯。

7月16日,鏡湖區檢察院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就李闖、黃安剛、張曉濱等12人以及江蘇、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汙水處理企業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認為,上述21個被告非法處置、運輸、傾倒有毒固體廢物,其行為相互結合,導致傾倒地及周邊土壤和長江生態環境被嚴重汙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原狀並賠償相應的應急處置費用的連帶責任,如無法恢復原狀,則承擔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請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擔各項鑑定評估費用205萬元,並對本次汙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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