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老年人請注意!10月1日起一大波福利來襲

四川的老年人請注意!10月1日起一大波福利來襲

四川新聞網成都7月26日訊(記者 陳淋 實習生 劉靜怡)7月26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據悉,新修訂的《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現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於1989年3月頒佈實施沿用至今,已經不能適應目前全省人口老齡化形勢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實際,亟待修改。此次修訂,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效應對我省人口老齡化嚴峻形勢的需要。在修訂過程中,我省堅持從老年人權益保障實際需要出發,回應了社會關切,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後不斷完善。《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將如何優待四川老人?以下幾個關鍵句所涉及的權益值得期待。

關鍵句:子女每年最高15天“護理假”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七日的護理照料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制定規章制度等形式確定護理照料時間。護理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關鍵句:65歲以上老人旅遊景點免門票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對年滿六十五週歲老年人免收門票;對不滿六十五週歲老年人,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免收門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門票半價優惠或者免收門票。老年人憑身份證或者老年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相應優惠。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遊景區參照前款執行。鼓勵各類旅遊景區在執行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加大對老年人的優惠力度。

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景區應當為老年人設置購票優先窗口、專用等候區以及通行綠色通道。

第四十九條規定:鼓勵對非高峰時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實行免票,對落實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車站、機場和港口碼頭應當為老年人設置購票優先窗口、專用等候區以及通行綠色通道。

第五十一條規定: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關鍵句: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一般診療費和院內會診費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採取開設優先窗口或者綠色通道、提供導醫諮詢等方式,為老年人掛號、就診、取藥、結算、轉診、綜合診療等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

鼓勵各地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一般診療費和院內會診費。

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四十六條規定: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協作機制,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設立安寧療護中心,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關鍵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提高醫療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條件的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八條規定:本省實行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高齡津貼按年齡段分檔發放,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對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四十八條規定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和籌資義務。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城鄉生活困難家庭老年人死亡的,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可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關鍵句: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三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無能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擔護理和照料的責任。贍養人不能親自護理和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進行護理和照料,並按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財產和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老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承擔維護其合法權益、照顧其生活等監護責任。監護人應當保障並協助其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被監護老年人能夠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老年人權益行為的,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村(居)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規定: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可以無條件隨子女遷移戶口,六十週歲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願意贍養的近親屬的,可以自願隨近親屬遷移戶口,遷入的老年人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鍵句: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依法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或者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發現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採取勸阻、制止、調解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老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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