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中,世界经济整体正在复苏,而且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是拉动全球经济强劲复苏的主要力量;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暴涨暴跌的时代可能已基本结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并且中国因素在世界经济增长中日益重要。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买卖交易无处不在。尽管大家已经有了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但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仍然会陷进一些看似寻常背后却暗藏玄机的陷阱,定金、订金与押金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这些概念之所以被忽略、被混淆,一方面由于大家不善于区分书面语与口头语的用法差别,认为词语类似意义应该相差不远;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家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无法区分词语的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的区别。今天小编就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一下定金、订金与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适用。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首先,小编以大致梳理了一下定金、订金与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适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顺利签订或履行。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也称预付款,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先交付一部分金额的款项作为预付款表示诚意,支付订金是对合同的部分履行。当合同并未未履行完毕的,订金需要全部返还或部分折抵。

押金,也称风险保证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将特定财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占有,占有特定财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证妥善保管财物或待损害发生时进行赔偿。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特定财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一方交还所占有的财物,另一方返还押金。在劳动争议中收取押金的做法很常见,但该行为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应予返还。

定金

法定要求—— ①数额≤主合同标的额20%,书面合同,交付生效;②从属;③担保

债务人履行后—— 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方不履行—— 无权要求返还

收受方不履行—— 双倍返还

订金

性质—— ①单方行为;②数额约定,视作预付款;③主合同的一部分,违约

债务人履行后—— 抵作价款

债务不履行—— 损害赔偿金

押金

作用—— 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

债务履行—— 返还押金或予抵扣

债务不履行—— 债权人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小编认为对于只是想要初步了解一下以上三概念的读者,读到这里就可以换下一篇文了,就像小编在之前的文中提到的——想要治病不一定要自己成为医生病才能治好,你只需要知道自己大概哪儿不舒服,然后去医院找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做检查查出病因并对症下药。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价值所在。就像在面临法律问题时,你只需要明白定金、订金与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适用是不同的,需要引起自己注意,下一步的决定你可以在咨询了律师以后再做出。同时,你还可以攒下更多的时间把精力投入在自己的领域中,使自己的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当然,也有技多不压身、博学多才或正在学习的人,这一类读者可以继续多看多思,并提出宝贵的意见。由于订金与押金的适用都较为简单,所以本文仅对定金的适用做详细阐释。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定金的适用与罚则:

一、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二、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定金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定金适用的其他问题:

一、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辨析及适用

综上所述,大家在经济交易生活中,特别是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一些看起来差别不大的词语或表达方式,在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足于区分清楚时,应及时咨询律师,以免因为疏忽大意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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