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应届生初入职场千万提防这些坑!

随着新一波校园招聘的大幕拉开,又有一批学子即将走出象牙塔,投身职场的滚滚浪潮,应对全新的挑战。在他们眼前有看得见的希望,还有很多看不见的陷阱。今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就给大家解解谜,哪些“坑”是初入职场的你跳不得的。

1号坑:就业协议VS劳动合同

很多毕业生弄不清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差别?甚至以为签了就业协议就不用再签劳动合同了。在这里要给毕业生们提个醒: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本身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的具体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避坑指南:入职之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以免双方就工作岗位、服务年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诸多问题产生争议纠纷。

法官提示:毕业生应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作用,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应准确定位自己的求职方向,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签约通知后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就业的法规和政策,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并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如有变更或增加的条款,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时间、签订主体、签订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实际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就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与劳动者进行商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维护初入职人员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果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号坑:服务期违约金

毕业生选择工作,众多用人单位与初入职人员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直接目的在于限制跳槽,有的单位为了吸引人才,会开出落户北京的条件,并约定工作年限和违约金。但毕业生心里要有条红线,有些约定和违约金可能是违法的。有的单位认为只要对劳动者进行了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训,就可以约定违约金。还有的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了法定标准。

避坑指南:众多用人单位与初入职人员约定违约金的直接目的在于限制跳槽,但一些用人单位简单、片面地理解法律规定,忽略了服务期适用条件,让服务期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如有的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开出落户北京的条件,并约定工作年限和违约金。有的单位认为只要对劳动者进行了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训,就可以约定违约金。还有的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了法定标准。

法官提示:

毕业生应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初入职人员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违约金本身是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约定违约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除法定情形之外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接受了单位的专项培训,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更多的贡献。用人单位在向初入职人员主张培训费时,需要对其支出的培训费用提供付款凭证、结算清单等证据,所以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时候应注意证据留存。

对近些年出现的户口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一方面,虽然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但建议毕业生还是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介绍企业自身情况及工资待遇、户口福利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解决户口问题,毕业生可以合同目的未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3

号坑:滥用试用期制度

由于试用期用工成本低,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一些用人单位会随意约定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工资,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约定试用期。有的企业对录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还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等到试用期满后,出于某种考虑,又提出解除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的要求。

避坑指南: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还不能因劳动者处在试用期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法官提示:毕业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合理利用试用期制度挑选人才。

刚毕业的大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要混淆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等概念。与实习期、见习期不同,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关系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当然,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考察、选择的过程。初入职人员应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也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还不能因劳动者处在试用期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审慎注意其中的试用期约定,另一方面应当把握好试用期,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才华,赢得用人单位的认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正确利用试用期制度考察劳动者,真正发挥试用期制度的作用。

以上就是本次普法内容的全部知识点啦,希望大家能从中学到职场“小白”变“大侠”的技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