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小姐飼養的一隻牧羊犬近日走失,為了儘快找到愛犬,方小姐在電視和報紙上發表尋狗啟事:本人丟失牧羊犬一隻,有知其下落或者將其送回者將重賞人民幣1000元。7歲的小明在放學回家的路上遇到此犬,並將其送還方小姐。方小姐見小明還是個孩子,便以小明無行為能力無權獲得獎勵為由拒絕支付獎金。那麼,7歲的小明真的無權接受獎金嗎?
【法律解析】
小明有權獲得獎金。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實施法律行為,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力為由,主張其行為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中小明雖然不能親自實施法律行為,但這並不能成為方小姐拒付獎金的理由,因為啟事中所說的1000元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報酬,因此據此可以認定小明有權利獲得1000元的獎金。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意見》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豪門韜略
王寧《不可不知的1000個法律常識》
閱讀更多 豪門韜略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