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討薪400萬!職業運動員也算勞動者?

據林丹2018年3月22日發表的微博和近日相關新聞透露,林丹等人因粵羽俱樂部拖欠工資一事申請了勞動仲裁。


林丹討薪400萬!職業運動員也算勞動者?

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後,俱樂部又拒絕承認和林丹的勞動關係,又將林丹告上法庭。

那麼問題來了,作為職業運動員,林丹是否與俱樂部存在勞動關係,是否應受勞動法律保護?

林丹討薪400萬!職業運動員也算勞動者?

經查詢俱樂部工商登記信息,我們發現該俱樂部企業類型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適用本法…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本事件中,俱樂部屬於企業法人,符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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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職業運動員在與俱樂部簽訂協議後,均是按照俱樂部的安排,接受俱樂部管理、訓練,由俱樂部安排參加各種比賽、接拍廣告等活動並從俱樂部處獲得報酬,符合勞動關係在職責上的從屬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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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合《社會保險法》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育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十五條"運動員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

運動員所在單位有為運動員繳納社保的義務。

因此,我們認為,林丹與俱樂部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應受勞動法律保護。

在先案例:

2013年,李根因要求瀋陽東進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賽季獎金,將瀋陽東進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後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就工作合同期間發生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糾紛,並判決俱樂部支付拖欠的李根2011—2012年度獎金75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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