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被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近日,海阳市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散布他人隐私案件,孙某(化名)因女友小华(化 名)和其分手,遂将小华私密照通过网络进行散布。目前,孙某因涉嫌散布他人隐私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烟台网警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诽谤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严重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