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定南一男子滥砍滥伐林木获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春夏之际,雨水渐多,正是树木生长的好时节。但有人却在此期间,以经营开发之名,行滥伐林木之实,虽案发后潜逃两年,但难逃恢恢法网。

赣州定南一男子滥砍滥伐林木获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被告人肖某经人介绍,从他人处承包了某山场进行经营开发。同年4月至8月,肖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该承包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达28.9亩,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08.0336立方米,树种组成10阔,数量巨大。

检察作为

案发后,肖某畏罪潜逃,于2018年2月被定南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5月以肖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指控犯罪、提出量刑建议。6月20日,县法院在判决中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两万六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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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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