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资本非吸案宣判:涉案2.3亿元,法人判刑4年

近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星光资本”网贷平台)法定代表人赵育攀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总经理徐杰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据悉,截至案发,“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共非法吸收1853名投资人投资资金2.3亿多元,造成572名投资人经济损失4800万元。

据了解,2014年3月10日,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赵育攀、徐杰为公司股东,并由赵育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徐杰担任公司监事(后被赵育攀任命为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星烁公司运营期间,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融资担保类许可情况下,在互联网注册建立“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宣传担保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到期还本付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至案发,“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共非法吸收1853名投资人投资资金2.3亿多元,造成572名投资人经济损失4800万元。赵育攀、徐杰后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对此,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星烁公司成立之后并未进行合法有效经营,赵育攀、徐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后对外放贷牟利也并非为了星烁公司的利益。且星烁公司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部分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中,部分对外放贷业务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因此,赵育攀、徐杰通过“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二审法院审理还查明,“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在上线测试阶段,公司员工陈某在运营前以后台管理的权限,对该平台虚拟充值1010万元,系虚拟投资。因此,在该笔金额无相应的银行交易流水予以佐证,存在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关于徐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查,星烁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赵育攀及徐杰,赵育攀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徐杰是总经理,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是由赵育攀一人实际出资。公司的业务流程上,赵育攀与徐杰均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星烁公司所有对外的借款业务由徐杰先审核,再跟赵育攀报告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但星烁公司最终放款审批权由赵育攀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上,小额支出由徐杰审批,超出的支出由徐杰先审核,再报赵育攀审批决定。

合肥中院认为,赵育攀、徐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星光资本”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赵育攀、徐杰均系主犯,但徐杰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二人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查明的犯罪金额及相关量刑情节发生改变,故予以改判。判处赵育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中旬,因多名投资人报警,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育攀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据投资人称,星光资本当年的投资基本年利率是21.6%,加上各类奖励,甚至能达到30%。

星光资本非吸案宣判:涉案2.3亿元,法人判刑4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