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司法獨立」在中國走不通

當前,一些人無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取得的巨大成就,將西方“司法獨立”奉為圭臬,認為應當將“司法獨立”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這是沒有認清西方“司法獨立”本質的表現。西方“司法獨立”是西方資產階級在與封建君主制和宗教神權統治鬥爭過程中在上層建築領域取得的重要成果,一般是指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和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相對於封建專制社會的司法制度,西方“司法獨立”具有進步性,但其歷史侷限性亦不容忽視。

第一,從本質上說,西方“司法獨立”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與多黨制、三權分立等制度相輔相成的司法體制,是為資產階級統治和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一些發展中國家不顧國情移植西方“司法獨立”,結果反而帶來了司法腐敗等亂局。

第二,無論資產階級用什麼樣的所謂自由、平等、民主等制度在形式上加以掩飾,都無法改變其社會關係的實質不平等,“司法獨立”也屬於這些掩飾性的制度。在司法權運行上,西方“司法獨立”過於強調形式正義,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不受外界影響,“獨立”對案件作出裁決。表面上看這消除了封建制度下司法權對封建主的依附,但實質上仍然在維護私有制和資本剝削勞動力的基本社會關係,必然導致司法止步於形式公正,而無法做到實質公正,導致司法變異為訴訟技巧博弈的遊戲。

第三,西方“司法獨立”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制度支撐。西方“司法獨立”對法官和陪審團權力行使缺乏有效監督和約束,甚至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對陪審團成員的法律素質以及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廉潔更是難以保障。越是“司法獨立”,法官、陪審團存在的階層、性別、種族等觀念可能就越任性,法官和陪審團的錯誤判決就越難以糾正,司法貪腐行為就越難以發現和懲治。

《光明日報》

西方“司法獨立”在中國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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