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了,能讨回羁押期间的工资吗,能索取期间垫付的社保吗?

黄某于1981年12月入职某车辆厂工作,2010年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为黄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黄某不需要出勤工作,公司按月支付黄某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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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黄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5年1月21日,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关于解除黄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以黄某触犯刑法、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黄某当时已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于2016年9月8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被羁押期间个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退休金。仲裁以超出时效不予受理。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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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黄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自行补缴了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黄某主张公司支付退养职工工资及返还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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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黄某亦表示当时已经知悉上述解除事宜,故黄某相关诉讼请求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5年2月4日起一年内提出。

庭审过程中,黄某未应证据对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三项 规定计算,黄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其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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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主张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故对于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

黄某不服,继续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办理退休,因我是特殊工种,需要公司办理。

在办理的过程中要求补缴所欠的费用,但公司以我被判刑为由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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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曾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市人社局列为被告出庭应诉,上述事实证明了我始终在维护自身权利。

故我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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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本案中,上诉人称其于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其中应包括不承担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义务,故对黄某要求公司返还垫付的上述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和黄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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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节点上来看,选择在黄某被终审判决后,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妥当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企业发现员工被拘留了,就直接开除了,这样是不可取的。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 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可见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起诉后,就变成非法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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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属于刑事责任范围的其它违法行为,如果已经写入《员工手册》,并经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并且已经告知员工该相关制度的,符合严重违纪的,也可以在通知工会以后,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仲裁和一审判决,均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直接拒绝,显然没有能说服黄某放弃诉求,而在二审中,黄某提出其在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也以没有递交新的证据一言带过。

当然二审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也就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只是二审和一审判决的要点完全不同,只是结果一样,就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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