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交換與價值規律(一)

摘录∣交换与价值规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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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換

摘录∣交换与价值规律(一)

一切產品和活動轉化為交換價值,既要以生產中人的(歷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賴關係的解體為前提,又要以生產者互相間的全面的依賴為前提。每個人的生產,依賴於其他一切人的生產;同樣,他的產品轉化為他本人的生活資料,也要依賴於其他一切人的消費。價格古已有之,交換也一樣;但是,價格越來越由生產費用決定,交換延及一切生產關係,這些只有在資產階級社會里,自由競爭的社會里,才得到充分發展,並且發展得越來越充分。亞當·斯密按照真正的18世紀的方式列為史前時期的東西,先於歷史的東西,倒是歷史的產物。

這種互相依賴,表現在不斷交換的必要性上和作為全面中介的交換價值上。經濟學家是這樣來表述這一點的:每個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僅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這樣,也就不知不覺地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務,為普遍利益服務。關鍵並不在於,當每個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時候,也就達到私人利益的總體即普遍利益。從這種抽象的說法反而可以得出結論:每個人都互相妨礙別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所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關鍵倒是在於:私人利益本身已經是社會所決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會所設定的條件下並使用社會所提供的手段,才能達到;也就是說,私人利益是與這些條件和手段的再生產相聯繫的。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內容以及實現的形式和手段則是由不以任何人為轉移的社會條件決定的。

(馬克思:《經濟學手稿(1857—1858年)》(1857年底-1858年5月),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105-106頁)

2.物一旦對外成為商品,由於反作用,它們在共同體內部生活中也成為商品

物本身存在於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讓渡的。為使這種讓渡成為相互的讓渡,人們只須默默地彼此當做那些可以讓渡的物的私有者,從而彼此當做獨立的人相對立就行了。然而這種彼此當做外人看待的關係在原始共同體的成員之間並不存在,不管這種共同體的形式是家長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還是印加國,等等。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它們與別的共同體或其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但是物一旦對外成為商品,由於反作用,它們在共同體內部生活中也成為商品。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摘自《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6-107頁)

3.交換的不斷重複使交換成為有規則的社會過程

交換的不斷重複使交換成為有規則的社會過程。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勞動產品必定是有意為了交換而生產的。從那時起,一方面,物滿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於交換的效用的分離固定下來了。它們的使用價值同它們的交換價值分離開來。另一方面,它們互相交換的量的比例是由它們的生產本身決定的。習慣把它們作為價值量固定下來。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摘自《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7頁)

4.在原則上,沒有產品的交換,只有參加生產的各種勞動的交換

在原則上,沒有產品的交換,只有參加生產的各種勞動的交換。產品的交換方式取決於生產力的交換方式。總的說來,產品的交換形式是和生產的形式相適應的。生產形式一有變化,交換形式也就隨之變化。因此在社會的歷史中,我們就看到產品交換方式常常是由它的生產方式來調節。個人交換也和一定的生產方式相適應,而這種生產方式又是和階級對抗相適應的。因此,沒有階級對抗就不會有個人交換。

(馬克思:《哲學的貧困》(1847年上半年),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第1版,第117頁)

5.不論哪一個社會,只要它不消滅單個人之間的交換,它便不能長久保持對它自己的生產的支配,不能長久保持對自己生產過程的社會效果的控制

當生產者不再直接消費自己的產品,而是通過交換把它轉讓出去的時候,他們就失去了對自己的產品的支配權力。他們已不再知道產品的結局如何,於是產品有那麼一天被用來反對生產者、剝削和壓迫生產者的可能性便產生了。因此,不論哪一個社會,只要它不消滅單個人之間的交換,它便不能長久保持對它自己的生產的支配,不能長久保持對自己生產過程的社會效果的控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30頁)

6.商品必須全面轉手

商品佔有者的商品對他沒有直接的使用價值。否則,他就不會把它拿到市場上去。他的商品對別人有使用價值。對他來說,他的商品直接有的只是這樣的使用價值:它是交換價值的承擔者,從而是交換手段。所以,他願意讓渡他的商品來換取其使用價值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對它們的佔有者是非使用價值,對它們的非佔有者是使用價值。因此,商品必須全面轉手。這種轉手就形成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使商品彼此作為價值發生關係並作為價值來實現。可見,商品在能夠作為使用價值實現以前,必須先作為價值來實現。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夠作為價值實現以前,必須證明自己是使用價值,因為耗費在商品上的人類勞動,只有耗費在對別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數。但是,這種勞動對別人是否有用,它的產品是否能夠滿足別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換中才能得到證明。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摘自《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4-105頁)

本文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政治經濟學》一書的第一編“直接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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