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隸後檢察院內設機構怎麼改?最高檢檢察長給出答案

轉隸後檢察院內設機構怎麼改?最高檢檢察長給出答案

轉隸後檢察院內設機構怎麼改?最高檢檢察長給出答案

轉隸後檢察院內設機構怎麼改?最高檢檢察長給出答案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今天(7月25日),最高檢在深圳舉辦大檢察官研討班,最高檢檢察長張軍研討班開幕式上說,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改革要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同時設立專門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張軍同時提到,檢察機關要實行捕訴合一。

檢察院內設機構如何調整?——將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檢察機關的反貪等職能、機構、人員已經全部轉隸。在這一大背景下,檢察院內設機構如何調整、如何運行,這些問題廣受關注。

張軍在會上做了回應。他先談到大的框架,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改革總的思路,是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注重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要求,突出專業化建設,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

具體來說,在刑事檢察方面,按照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監督等職能。

同時,從各類訴訟案件90%以上是民事案件、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持續上升等實際出發,設立專門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

張軍說,要規範機構職能、名稱,地方檢察機關機構設置理念上與高檢院相同,省、市兩級院主要業務部門原則上與上級院對應設置,但不求絕對一致。但總的要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合一,形成完整的、適應司法責任制需求、有助於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提升檢察官素質能力的內設機構體系。

檢察院內設機構為何改?——主要解決“三個不平衡”

之所以要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點優化機構職能體系,可以說是檢察機關應對現狀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張軍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國家政治體制、權力架構的重大調整,此前檢察機關以反貪為主、為重,由此派生出“三個不平衡”:一是刑事檢察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發展不平衡,無論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力素質看,還是從辦案數量、監督效果和社會影響看,刑事檢察都明顯更強;二是刑事檢察中公訴部門的工作與偵查監督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工作發展不平衡,公訴工作分量更重,力量配備也相對更強;三是由於前兩種不平衡,也導致高檢院、省級檢察院的領導指導能力與市、縣檢察院辦案工作的實際需求不適應。

一方面是“三個不平衡”,另一方面,社會發展中的很多矛盾和問題以案件形式進入檢察環節,檢察機關要充分履行好職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案件都必須重視;同時,民眾對公平正義有了更高要求,不僅要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也要在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感受到,如果檢察機關僅滿足於提供刑事檢察法治產品,無法讓民眾滿意;此外,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職能是多元的,應該涉及訴訟領域的方方面面。

也就是說,正是基於此前的發展現狀和社會發展的新需求,檢察機關要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口、突破點,在本輪司法改革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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