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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市“十大”法律援助優秀案例評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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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案例介紹】

1.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師博承辦王xx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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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師博承辦王xx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6日20時許,受援人王xx到潁州區xx巷問許xx和楊x討要借款,其不願償還借款,雙方發生爭吵,後許xx和楊x夫妻二人一起毆打受援人,後被送至阜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結果為“腦震盪、多處軟組織損傷。xx派出所於5月27日同意對受援人進行傷情鑑定,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於6月12日對許某某和楊某作出阜州公(xx)不罰決字[2017]xxx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阜州公(xx)行罰決字[2017]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對一行為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受援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阜陽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阜陽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阜復字[2017]xx號和阜復字[2017]xx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的行政處罰行為。

受援人在行政複議維持後,四處上訪,2017年8月潁州區信訪辦把該案件轉交給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將案件指派給辦律師辦理。

【承辦過程】

接受指派後,通過接待受援人,調閱卷宗等舉措詳細瞭解了本案事實情況,認為本案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在報警後近兩月後,即5月26日才開展作案工具的證據收集,導致作案工具無法提取,案件事實無法認定;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對第許某某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對楊某作出僅作出500元的行政處罰,實屬不當。阜陽市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本應尊重事實,履行法律監督,但依然違法作出複議決定存在過錯。特依法向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請求撤銷被告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違法作出的阜州公(xx)不罰決字【2017】xx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對許某某作出處罰決定;撤銷阜陽市人民政府違法作出的阜復字【2017】xx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在案件立案分到具體的具辦法官後,承辦律師即與具辦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本律師向具辦法官傳達了希望能通過調解協商方式解決該案件,具辦法官對此表示會大力進行雙方的調解協商工作。

在開庭傳票向公安機關送達後,承辦律師向阜陽市公安局提交了對本案的《情況反映》:1.請求撤銷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作出的阜州公(xx)行罰決字[2017]xxx號和阜州公(xx)不罰決字[2017]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請求公安機關認定受援人王xx的傷情的形成原因是被許xx和楊x毆打所致,對許xx和楊x重新予以處罰。3.請求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在阜陽市中醫院2017年4月6日對受援人受傷部位臉上、胳膊、頭上拍攝的照片予以出示,根據照片重新認定案件事實。4.請求公安機關對許某某的哥哥許洪在2017年4月7日下午拿著鐵棍砸受援人房門,辱罵並威脅受援人家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5.請求公安機關對許xx的舅舅秦xx在2017年4月8日嚴重威脅受援人家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阜陽市公安局在對《情況反映》接收後,對受援人進行了問詢,瞭解案件情況後,向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作出對案件認真調查的說明。

開庭前,具辦法官約談了受援人和承辦律師,受援人向具辦法官表達了自己的訴求。三日後,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作出撤銷阜州公(xx)不罰決字[2017]xx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阜州公(xx)行罰決字[2017]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十五日後重新作出了對許xx和楊x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援人表示可以接受,最終該案件通過協商解決,受援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辦理結果】

本案件是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本律師利用法院的調解優勢和律師的調解優勢,發揮中間人作用,最終讓本案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的辦案結果,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2.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吳鹹亮律師承辦肖xx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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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吳鹹亮律師承辦肖xx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受援人肖xx通過網絡註冊微信號fan02200,網名京 A,2017年7月份至今從上線各種茶道、老頭子、性感小娘們等人手中購買車輛檔案信息,後轉賣給佳佳樂名車、小豪等眾多下家,從中非法獲取利潤合計人民幣30325 元。

2017年11月20日,受援人肖xx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經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潁州區法院通知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辯護,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將本案指派安徽吳鹹亮律師事務所吳鹹亮律師承辦。

【承辦過程】

接受指派後,承辦律師於2018年4月9日對卷宗材料關鍵事實內容進行精煉提取形成閱卷筆錄,並初步擬定會見問話提綱,查閱該罪名的司法判例以及實務中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4月18日,承辦律師前往阜陽市看守所會見被告人肖xx,就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相關證據等情況進行了解。

承辦律師認為本案的部分事實即認定非法獲取利潤30325元這一事實證據不足,數額不確切,另外被告人存在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承辦律師認為:從7月到11月長達3個月之久,且交易明細如此之多,僅根據被告人的記憶來對被告人的正常收入進行排查,無法排除被告人記憶模糊出現差錯的可能性。根據被告人供述,其批量出售的個人信息次數也就2-3次,那麼排除這幾次,其他的上百元的交易即應作排除,不計算在此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違法所得之內。

【承辦結果】

2018年6月,受援人肖xx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3.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師承辦軍屬劉xx交通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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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師承辦軍屬劉xx交通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01月11日16時,受援人劉xx乘坐朱xx駕駛的皖K3Sxxx小型客車,沿阜陽市開發區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與xx路交叉口時,與沿xx路由西向東王xx駕駛的車牌為豫N1Hxxx的小型客車相撞,致乘車人劉xx、趙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阜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朱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劉xx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只有朱xx墊付部分醫療費後,對於劉xx損失,各方拒不賠償。

劉xx兒子劉x為中部戰區一名士官,當時正在執行國家特殊任務,其父親劉xx因交通事故嚴重受傷且得不到賠償,對兒子的情緒產生一定影響,阜南縣司法局高度重視,法律援助中心經認真審查,認為劉xx案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便為其開通“綠色通道”,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付忠與副主任郭躍梅辦理此案。

【辦理過程】

徐付忠與郭躍梅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接待受援人,經過與受援人充分溝通後瞭解,最後選擇在阜南縣人民法院起訴,並適用浙江省城鎮居民標準向法院主張權利。

開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根據案件爭議的焦點提出代理意見,一是案件應按浙江省城鎮標準賠償,二是對方豫N1Hxxx的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乘坐的皖K3Sxxx的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乘客)商業險,二個保險公司應在各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劉xx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賠償事實清楚,有司法鑑定意見書、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發票在卷佐證,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承辦結果】經過幾個月的訴訟程序,最後代理律師意見全部被法院採納,阜南縣人民法院按劉xx經常居住地浙江省城鎮標準判決各項賠償款30餘萬元。目前已全部執行到位,劉xx對案件辦理結果非常滿意,向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送去寫有“心繫軍屬 秉公執法”的錦旗以表謝意,並表示他一定會讓兒子安心工作,確保圓滿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重要任務,不辜負黨和人民重託。

4.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承辦高某討薪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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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承辦高某討薪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高某,系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農民, 2015年年初,當事人在包工頭常某承包的工地上幹活,當事人幹了一段時間之後,包工頭就是不支付工錢,但是一直哄著當事人加班幹活。等當事人工錢到3萬多時,當事人已經沒有了生活費,當事人要求包工頭支付一部分工資,包工頭就哭窮,哭不掙錢,對欠錢的事情不否認。從2016年6月開始,當事人就多次向包工頭要錢,直到2017年1月27日,包工頭給當事人出具欠條一張,上面寫明:“今欠到高某工資款叄萬元整”。當事人又要了一年多時間,也沒有要到錢,無奈當事人申請人法律援助。

潁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後同意其申請並將本案指派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律師承辦。

【辦理過程】

承辦律師接到指派之後,第一時間對案件做了詳細的分析。

第一:本案的事實部分。

本案事實清楚,包工頭常某對欠錢並不否認。

第二:本案的法律問題。

因為當事人是2015年跟隨包工頭在工地幹活,從2015年到2018年2月,已經超過3年的時效,但包工頭給當事人出具的欠條,上面的日期是2017年元月27日,當事人要求其支付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承辦律師將分析告知當事人之後,當事人願意採用起訴的方式要求工資。

承辦律師對本案的全面分析之後啟動了具體起訴辦法。

【辦理結果】

本案起訴之後,包工頭收到了傳票,就開始與承辦律師聯繫,要求承辦律師撤訴,當日將3萬元打入當事人的賬戶。

5.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張鵬承辦祝某產品質量責任損害賠償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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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張鵬承辦祝某產品質量責任損害賠償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紹】

2015年6月30日,辛某等人在辛某某超市購買喜氣洋洋菸花六箱,給辛某祖父上墳,辛某姐夫祝某在燃放煙花時,煙花突然炸裂,導致祝某左眼球炸裂傷、顏面部皮膚燒傷。事故發生後,祝某親屬報案至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抽樣及委託鑑定,該煙花質量不合格(引線合格)。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辛某某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雙方就賠償問題經多次調解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祝某等人找到太和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

2016年5月6日,太和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經審核並批准了祝某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張鵬律師承辦此案。

【案件辦理】

張律師對祝某的案件情況認真分析後,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產品責任糾紛,本案辦理的關鍵:一是立即現場調查,固定證據;二是協助祝某辦理相關司法鑑定等事項,為要求經濟賠償提供依據。經鑑定祝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

承辦人備齊相關材料後,即著手起草起訴狀,以銷售者辛某某為被告到法院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辛某某申請追加王某某、萬載縣豫欣花炮製造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中,針對辛某某辯稱對事實經過不清楚、煙花引線合格,自己無過錯,祝某的受傷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同時王某某、萬載縣豫欣花炮製造有限公司辯稱其只生產鞭炮不生產煙花,而祝某受傷是因煙花炸筒所致,與自己無關。因此認為造成祝某受傷系不合格煙花炸筒所傷,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承辦律師逐一進行反駁。指出,本案屬於產品質量糾紛,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辦律師在法庭上出示了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經濟損失的賠償依據。

【辦理結果】

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證據確實充分,太和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採納。2016年10月25日,太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辛某某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祝某70543.82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1432元。2017年4月25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至此,這起因產品質量引發的傷害案件,通過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決。

6.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承辦劉xx醫療責任糾紛賠償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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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承辦劉xx醫療責任糾紛賠償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受援人劉xx因腹部疼痛於2014年10月26日到阜南縣xx醫院檢查,經阜南縣xx醫院診斷為左側腹股斜疝,於10月28日阜南縣xx醫院對受援人劉xx實施手術治療。手術後第4天,受援人感覺身體發熱,手術切口處紅腫,且有食物、膿液等物質從切口處漏出,受援人多次向醫院反映,被告知診斷為腸瘻,該醫院醫生告訴受援人大腸破裂漏糞,並讓受援人留在該醫院繼續治療,不再收取受援人的醫療費,承諾三個月後再給做手術或請專家治療。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後,受援人的病情越發嚴重,醫院也沒給受援人請專家,該醫院於2015年1月23日對受援人二次手術修補腸瘻,二次手術後仍不見好轉,還有腸液糞便外漏,2015年5月11日受援人被轉入到該院的燒傷科治療,經過常達幾年時間的治療,現仍未出院。現表面刀口癒合,形成內瘻竇道,網塞堵片被糞便汙染,且無法取出,腹壁與腸粘連,經常出現疼痛發熱症狀,經過諮詢檢查,受援人網塞堵片位置特殊,如果不取出,隨時可能出現感染,甚至危及生命。受援人認為醫院醫療行為的嚴重錯誤,是造成其巨大的身體和精神痛苦的原因,並且造成巨大精神損失。要求賠償一直未果。

【承辦過程】

2017年5月3日,受援人劉xx在家人的攙扶下來到法援中心尋求幫助,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和受案範圍,決定給予援助,指派由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徐付忠律師擔任受援人一審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徐付忠律師認為被告術前無風險告知,剝奪了受援人的知情權和是否同意做手術的選擇權,律師認為受援人腸外瘻系手術中操作不當,損傷腸管所致。第二次手術方式選擇不當,受援人的損害結果完全是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的。

進入訴訟程序後,徐付忠律師受援人劉xx對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參與度申請鑑定。法院委託上海華醫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醫院代理律師提出應該按照浙江省批發零售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費,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的代理意見不認可。承辦律師依法提交相應證據材料,最終法院採納了援助律師大部分的代理意見,按照江蘇省城鎮標準,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承辦結果】

2017年12月11日,阜南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22xx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阜南縣xx醫院賠償受援人劉xx各項損傷共476216.09元。

7.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趙復全律師承辦唐xx提供勞務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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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趙復全律師承辦唐xx提供勞務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18日上午,受援人唐xx的丈夫王x到被告韓x位於阜陽瑤海市場“xx水產店”應聘駕駛員崗位,當天下午王x隨車去合肥市瑤海區市場進貨,在裝卸貨物時,從貨車上摔下受傷,後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因僱主韓x否定用工關係,拒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受援人等人與其發生矛盾,多次發生鬧喪事件,經潁州區三岔路派出所多次出警無法解決。後因此事,受援人到潁州區政府多次上訪、信訪要求處理,潁州區政府建議先約雙方主持調解,如不成建議受援人等人通過法律援助訴訟解決。

2017年5月,經受援人申請,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並決定指派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趙復全律師承辦。

【辦理過程】

正式接受委託以後趙復全律師積極聯繫三岔路派出所,在三岔路派出所的幫助下,收集事發時雙方具有勞務關係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審查法律關係、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賠償清單、為其辦理減免訴訟費申請、立案。後本案於2017年9月5日開庭,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在判決中基本被採納,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韓x與王x具有事實上的勞務關係並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以後,被告韓森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承辦結果】

趙復全律師再次接受潁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為受援人唐xx等人的代理人參與二審訴訟,提供上訴答辯意見,本案最終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韓x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8.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郭躍梅承辦鄭x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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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郭躍梅承辦鄭x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年08月03日16時30分,被告王某駕駛登記為被告阜陽市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M7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256省道行駛至省道24KM+320M時,與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受援人鄭某的兒子張x發生碰撞,造成張x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受援人鄭某的親屬和肇事司機經阜南縣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進行多次調解,肇事司機先支付了5萬元用安葬張x,餘下的相關費用得不到賠償賠償。

2017年10月9日受援人鄭x無奈之下,帶著兒媳婦和兩個年幼的孫女和孫子一起來到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並指派該中心法律援助律師郭躍梅承辦本案。

【承辦過程】2017年10月9日,承辦律師接到指派後,根據受援人鄭某的陳訴和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並收集死者張x在浙江打工的證據. 2017年10月11日承辦律師陪同受援人鄭某到阜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立案,併為其墊付了部分訴訟費。

立案後,承辦律師陪同受援人鄭x前往死者生前的打工地,經過幾天的取證,調取了張x和自2014年至現在一直在該村居住的證據。

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根據案件爭議的焦點提出代理意見,一是案件應按浙江省城鎮標準賠償,二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事故車輛皖KM7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三世被告阜陽市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是皖KM7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所有人,因此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 仍有不足的,侵權人和車輛所用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結果】代理律師從不同角度為受援人爭取最大權利,經過幾個月的訴訟程序,最終法院全部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2018年1月28日,阜南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51xx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500000元;判決被告王x賠償原告118004.78元。被告阜陽市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各項賠償已經全部執行到位,受援人對辦案結果非常滿意,為阜南縣法援中心送來兩面寫有“秉公執法、情暖人間”、“執法公正、心繫百姓”的錦旗以表誠摯謝意。

9.安徽金宇律師事務所王海承辦李某被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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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宇律師事務所王海承辦李某被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介紹】

2015年2月16日晚,受援人李某攜三歲幼兒與親友到某飯店赴宴,席間被告人張某(化名)與受援人朋友因敬酒出現爭執,受援人李某勸解未果,被告人張某授意被告人趙某持斧頭將無辜的受援人砍傷,被在場親友送往醫院急救,脫離危險後,受援人傷情被鑑定為輕傷二級。經過受援人依法控告以及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本案案發一年之後,兩名被告人先後落網,分案處理。

受援人李某一審階段申請法律援助。阜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金宇律師事務所王海、王雪梅律師共同辦理此案。

【承辦過程】本案較為特殊。受援人被傷害後一年有餘,各被告人方陸續歸案。且本案系一位受害人,兩名被告人,因為二被告人歸案時間不一,司法機關進行分案審理。同時,受援人無固定職業缺乏穩定生活來源,懷有身孕,同時又需撫養年幼子女,生活較為艱辛。

本案自法援中心指派以來,鑑於本案分案審理的特殊情形,承辦人與受援人進行多次溝通:一方面抓緊就刑事部分全面深入閱卷,準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方面,積極與被告人的辯護人進行調解,爭取較為合理的賠償。若後者得以順利進行,可及時讓受援人獲得充分經濟賠償,促進矛盾化解。

承辦人承辦的是趙某故意傷害一案,但時刻關注張某故意傷害一案的訴訟進程。承辦人一方面履行援助義務,與趙某故意傷害一案的主審法官和被告人辯護人鞏曉雲律師不懈溝通,同時將對方意見及時反饋給受援人聽取其調解意見,再將我方調解意見向被告人辯護人反饋。由於本案受援人認為各被告人的暴力行為給其與孩子造成嚴重心理創傷與陰影,調解時有反覆,甚至一度陷入僵局。張某故意傷害案移送到法院後,受援人堅持要求將兩案並在一起調解,承辦人也認為這也是較好的途徑。但由於兩案分案審理,分屬不同審判庭,承辦人積極與張某故意一案的主審法官和被告人的辯護人何勝律師多次溝通,爭取兩案協同處理。這一過程,承辦人一遍遍與受援人解釋訴訟程序問題,告知調解與判決對其權益保障可能帶來的不同後果,請其權衡,並就具體的調解意見,在五方之間(包括受援人、兩案主審法官、兩案被告人的辯護人)不斷協商、溝通、反饋、解釋,同時又要注意兩案訴訟程序審理期限問題。

在兩案訴訟程序中,受援人母親病倒住院,受援人臨產分娩住院,承辦人及時與辦案法官聯繫,以及與被告人辯護人溝通,請求適當延長調解時限,獲得各方理解並配合。

期間,為更好保障受援人合法權益、化解積怨與矛盾,爭取和諧處理本案,維護社會穩定,本案公安機關後也加入調解工作。

【辦理結果】

經過努力,本案受援人首先與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達成和解,但本案在一審開庭(2017年5月23日)結束仍未達成和解。一審庭審結束後,承辦人不遺餘力,繼續進行調解工作。最終於2017年6月9日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受援人出具了諒解書。涉及受援人被故意傷害的兩案,經過艱苦的調解,終於取得令各方(尤其是受援人)都能接受的結果,受援人獲得了及時足額的賠償,足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撫慰其精神損害,而兩被告人被依法定罪的同時,由於悔罪認罪積極賠償獲得受援人諒解均被適用緩刑。

10.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高豔麗律師承辦未能年人陳某某撫養費糾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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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高豔麗律師承辦未能年人陳某某撫養費糾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手軟熱陳某某、女、2004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縣xx鎮,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合又因其父嫌棄陳某某是女兒,於是夫妻二人於2009年6月1目協議離婚。父母協議陳某某由母親邢某某撫養,其父一次性支付陳某某撫養費15600元。

陳某某之父親離婚不到一個月就再婚生子,後因感情不和又離婚再一次結婚。現在系三婚且又有二個兒子。陳某某之母親在離婚於2011年10月份再婚,婚後生育一女一子。陳某某在其父母離婚後一直與姥爺姥姥一起生活。

2010年6月16日下午,陳某某正在上課時突然鼻子流血不止。陳某某先後到太和縣人民醫院、太和縣第二人民醫院、合肥市兒童醫院、北京兒童醫院、鄲城保寅仁濟醫院、等多家醫院治療,其病情確診為:再生障礙性貧血。

七年來陳某某之母為給陳某某治病至申請法律援助時已花費醫藥費用121388.3元。現在陳某某每天都都要吃藥穩定病情,靠藥物維持生命。陳某某每月醫藥費平均3716元左右。

【承辦過程】

2017年6月,陳某某之母帶陳某某到太和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要求其父承擔相應醫療費、增加撫養費用。太和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後指派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高豔麗律師承辦此案。

高豔麗律師接指派後,經瞭解,高豔麗律師認為受援人陳某某父母在陳某某幼小時離婚,現在陳某某已成為一名中學生。因陳某某學習、身體的需要以及物價上漲等因素,其父親之前支付15600元生活費。顯然不能滿足陳某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更不用說是醫藥費用。陳某某母親為給陳某某治病現已債臺高築,確實無能力再支付陳某某醫療費用,陳某某父親有承擔陳某某醫療費及增加相應生活費的義務。

【承辦結果】

法院最終全部採納了承辦律師的意見,判決陳某某的父親承擔陳某某醫療費並增加相應撫養費用。

11.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李芹承辦張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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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李芹承辦張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27日,張某因鎖事與張某州等人發生爭執繼而互毆,張某州在互毆中受傷,其人體損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為輕傷一級,案經阜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移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7月20日,受阜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李芹律師擔任張某故意傷害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辦理過程】

接受指派後承辦律師及時到潁東區檢察院送交指派手續並閱卷,通過閱卷發現案發時張某尚未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承辦人通過認真細緻的閱讀卷宗材料,發現案情經過為張某與被害人張某州系堂兄弟關係,張某州年長於張某,平日裡被害人張某州長期對張某進行欺壓。事發當日張某約幾個雙方共同的朋友一起吃飯,想以此化解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但剛見到被害人時便遭到被害人的辱罵和毆打,張某在自身受到傷害和羞辱的雙重侵害下才被迫還手。

承辦律師認為,由於當時雙方朋友多,場面混亂,發現被害人受傷後張某便阻止其他人的毆打行為,並積極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因此張某主觀惡性較小,系偶犯、初犯,且具有積極主動阻卻危害後果發生的客觀行為。

同時,案發後張某能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其他參與人的情況,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全部履行賠償義務,真誠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其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針對張某涉案的背景及本案發生被害人存在過錯等法定和酌定情節提出書面辯護意見,並建議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承辦結果】

潁東區檢察院經審查,完全採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此案系親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鑑於張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系偶爾、初犯,犯罪情節輕微等情節,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12.安徽慎誠律師事務鄭濤對錢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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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慎誠律師事務鄭濤對錢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簡介】

被告人錢某某,女,1988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安徽省潁上縣人,原在潁上xx諮詢投資公司擔任風控部經理、業務部經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7年11月潁上縣人民檢察院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期間,由於被告人錢某某家庭經濟困難,其父親向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決定給予錢某某法律援助,並於2017年11月14日將該案指派安徽慎誠律師事務所鄭濤律師承辦。

【辦理過程】

接到指派後,鄭濤律師立即向潁上縣人民法院遞交律師事務所公函,複製卷宗,並多次到阜陽市看守所會見被告人錢某某,瞭解其涉及案件情況。鑑於該案案情重大,僅被告人錢某某就涉嫌金額1408萬。同時案情又非常複雜,存在許多罪與非罪的中間地帶。鄭濤律師多次與主辦法官溝通,交換意見。

【辦理結果】

本案於2018年1月23日開庭審理,辯護律師的意見全部被採納,潁上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0日對被告人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13.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孫曙光承辦張某某違法發放貸款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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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孫曙光承辦張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某某在任臨泉縣xx銀行信貸員期間,在辦理孫x甲(另案處理)以孫x乙、孫x丙、孫x丁、劉xx等的名義申請貸款時,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查義務,違法向孫x甲發放貸款,造成損失41.3萬元。

2017年6月18日臨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21刑初2xx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xx提出上訴,阜陽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皖12刑終3xx號刑事裁定書,發回臨泉縣人民法重審。臨泉縣人民法院通知臨泉縣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臨泉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孫曙光律師擔任被告人張世偉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

【承辦過程】

接受指派後,承辦律師首先積極聯繫承辦法官,進行閱卷工作,因該案件案情複雜,且積累多年,承辦律師花了很長一段時間去梳理該案件時間、人物以及關係;

由於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家,聯繫被告人到承辦律師處詳細敘述案情,重點進行了解,尤其是發放貸款有沒有未歸操作等,從而全方位的把握整個案件事實和情況,承辦律師認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這一罪名是在2006年6月29日頒發的刑法修正案六才新增的罪名,無論是以借款時間還是還款時間為準均不能認定張xx構成犯罪,否則就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則,也即不應該在本案追訴之列。承辦律師決定為其做無罪辯護。

即便張xx經手的孫中方的5筆貸款應當追訴,辯護人認為信用社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去追要,對逾期貸款窮盡了法律手段後仍未收回才算損失,也即本案中的信用社應當窮盡法律手段後仍不能收回損失,再認定實際損失貸款金額不遲。

張xx是信用社的信貸員,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涉案41.3萬元貸款的發放,不是他一個人行為,他所從事的工作,只是涉案貸款流程中的一個環節,顯然,涉案貸款的發放,是信用社的集體行為,是單位放貸,而不是張xx個人放貸。

故辯護人認為,如果本案構成犯罪,也是應當首先定性為單位違法犯罪,而後才能追究對涉案貸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承辦結果】

2018年5月14日,臨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皖1221刑初717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世偉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於刑事處罰。

14.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柳聽振承辦未成年人方某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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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柳聽振承辦未成年人方某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2016年11月6日晚上九時許,被援助人方某在與其朋友在一起吃飯時,與他人發生爭執,方某與其朋友共同把他人打傷,後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科學鑑定室鑑定受害人的人身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2017年1月24日被援助人方某被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實。

方某的父親方某亮系一名二級殘疾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申請。阜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後同意其申請並將本案指派給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柳聽振承辦。

【辦理過程】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到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複印卷宗材料,仔細閱讀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援助人方某,進一步瞭解本案案情。承辦律師經閱卷後發現被援助人方某在本次犯罪之前,即在2014年時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剛出來。而在2014年方某犯罪時屬於未成年人(骨齡鑑定結果顯示未滿18週歲)。故方某在之前的犯罪案件應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檔案封存制度,也即是方某本次即使是構成犯罪,其也不構成累犯。

承辦律師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此事,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後潁州區人民檢察院未將方某上次犯罪計算進來,僅僅以本次故意傷害起訴。

在審判階段,承辦律師發表了被告人方某不適用累犯、具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張某州在本案中也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最後,法院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判處方雨有期徒刑七個月(故意傷害輕傷一級按照量刑規範化應當是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前方某已經在看守所蹲六個月。被援助人方某及方某亮知道結果後,非常滿意。

通過本次案件,本律師認為通過不斷的協調、努力,最後維護了被援助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15.安徽阜淮律師事務所胡興貴承辦陳某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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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淮律師事務所胡興貴承辦陳某某故意傷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4日,陳某某與其公司同事張某等人在xx飯店吃晚飯。其間,張某丈夫崔某到xx廳對張某進行毆打,陳某某上前拉架,崔某又毆打陳xx,陳xx拿桌子上裝滿啤酒的酒瓶砸崔某面部,致使崔某鼻部受傷。經鑑定崔某鼻部傷情構成輕傷二級。陳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6年9月27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4日被移送起訴。阜南縣人民法院通知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阜淮律師事務所胡興貴律師承辦本案。

【辦理過程】

接受指派後,辯護人及時接待了取保候審期間的被告人陳xx,與其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並聽取了其意見;並仔細查閱了全部卷宗材料。

承辦律師認為被害人對本案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陳某某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在該案庭審中,辯護人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該案事實發表了詳細的辯護意見:1、對本案事實及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沒有異議。2、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在拉架時無故遭受被害人崔某毆打,從力量對比和身體對抗等各方面陳某某均處於劣勢,且陳某某處於倉惶、驚恐狀態下將侵害人崔某砸傷,係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對正在實施侵害的人進行防衛,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本案發生的開始是崔某與其妻子張某因家庭原因產生糾紛,崔某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毆打是為了阻止其拉架行為,並無嚴重傷害陳某某人身的故意,被告人陳某某將其砸傷,明顯超過防衛限度,系防衛過當。3、被害人崔某具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及安徽省量刑基準規定,被害人具有過錯的,可以對被告人從輕量刑。4、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辦案工作,根據《刑法》第67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陳某某免於刑事處罰。

【辦理結果】最終,在多方努力下,阜南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皖1225刑初6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受援人犯故意傷害罪,免於刑事處罰。

16.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承辦候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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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承辦候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候某在單位院內打掃衛生時,被一輛大貨車碰傷,侯某被送往醫院,住院38天。住院期間,單位只給付部分藥費,出院時,醫生提醒侯某做個鑑定,可能構成了傷殘。侯某在家人陪同下做了鑑定,果然構成了傷殘,於是,侯某開始討要自己應得的各項費用。轉了一個圈侯某仍然沒有拿到錢。

侯某又去找派出所,派出所主持調解,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派出所告知侯某符合條件,可以到潁東區法援中心尋求法律援助,侯某帶齊手續到潁東法援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潁東區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其申請並指派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呂光輝承辦。

【辦理過程】

呂光輝律師接受指派後,經聯繫受援人查閱相關資料,承辦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不是證據和法律問題,而是當事人對本案的認識問題。

承辦律師調查後得知,侯某和A集團公司沒有半點聯繫。侯某工作的地方,屬於A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有限公司,B公司將打掃衛生的工作,已經外包給C服務公司,侯某實際上應當屬於C公司的員工。侯某誤以為A公司有實力,找A公司賠償,應當可以得到賠償。

承辦律師對本案的全面瞭解之後,認為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承辦律師制定了仲裁和起訴兩條思路。

首先是仲裁,因為侯某和C公司沒有勞動合同,但侯某穿的的服裝都是B公司的,我們就將錯就錯,直接將B公司作為仲裁的對象,要求確認B公司與侯某存在勞動關係。承辦律師按此辦法的依據時,從侯某工作的性質的外觀上,侯某就屬於B公司員工,且B公司是否存在違規外包給C公司問題,也可通過仲裁時查明,案件可能存在一次仲裁就解決問題。後來果然,侯某與B公司、C公司一次見面就解決了工傷問題。

其次是交通事故訴訟。因考慮到侯某屬於法律援助,為節省訴訟費用,承包律師申請了訴前調解,保險公司在權衡各種利弊之後,最終與侯某達成了合理的調解協議。

在法治環境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很多事情通過法律途徑,是完全可以解決的,但法治觀念也是逐漸轉變的,它需要一個過程,作為一名律師,每一個案件都應當作是一次普法宣傳,讓越來越多人的相信法治,信仰法治。

17.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肖振承辦徐某某騎電動自行車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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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都(潁東)律師事務所肖振承辦徐某某騎電動自行車交通肇事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徐某某是利辛縣的村民,在周邊的建築工地上幹活掙錢。2017年11月27日5時45分許,徐某某騎電動自行車沿阜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潁東區插花水泥廠時突然發現路邊走的有兩個人,就趕緊剎車,但是因速度過快且距離很近就撞上了路上的行人,被害人楊某某年紀較大並傷及頭部導致機械性暴力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阜陽市交警支隊六大隊認定其承擔主要責任。

2018年1月22日,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17日,潁東區法院通知潁東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潁東區法律援助中心將本案指派到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肖振律師承辦。

【辦案經過】

承辦律師接到指派之後,第一時間對案件做了詳細的分析。

第一:本案的事實部分。本案的案情較為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人徐某某是一名老實巴交的農民,其在交警的詢問筆錄中一五一十的交代了案發的經過。本案中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構成交通肇事罪。通過辯護律師的耐心解答,被告對自己構成交通肇事罪供認不諱,對公訴人起訴書中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第二: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酌定情節。

1、從主觀上來講,被告人徐某某屬於過失犯罪並且系初犯。

2、被告人徐某某具有悔罪表現,被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

3、被告人徐某某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4、被告人徐某某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按自首處理。

第三:辯護律師建議量刑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並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且系過失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徐某某適用緩刑。被告人徐某某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適用緩刑不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

【辦理結果】

本案當天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決之後,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判決當天表示不上訴,被害人家屬未提出異議,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這起案件塵埃落定。

18.安徽衛東律師事務所尹峰承辦劉某等四人醫療事故糾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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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衛東律師事務所尹峰承辦劉某等四人醫療事故糾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申請人劉某系本案受害者劉某某之父。2011年6月初,劉某某前往江西省餘江縣區域做糧機生意,由於不適應當地氣侯,劉某某上呼吸道感染,患上感冒。2011年6月10日上午,劉某(劉某某父親)陪同劉某某前往被告處就診。當時接診劉某某的是被告單位不具有醫師資格的實習醫生(事後得知),該醫生在簡單詢問病情後隨即給患者劉某某開處方、用藥、掛吊水,此後才做檢查。在給劉某某打過吊水後又開一些服用的西藥。由於患者劉某某服藥後倍感不適,便於 2011年6月10日下午,步行來到被告處。接診的仍是之前的實習醫生,又給劉某某用藥打吊水,但劉某某在就診用藥後回家不久即出現異常及藥物反應。隨後,原告劉某將患者劉某某送到被告處讓其採取搶救措施,但被告處並未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也未將患者轉入上級醫院進行救治,拖延時間,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劉某某死亡。

2011年6月11日,原被告雙方在餘江縣衛生局的主持下對劉某某的死亡進行調解,原告方多次要求衛生局作出會議記錄,衛生局方也應允,之後的多次調解都有會議記錄。會議期間,原告多次要求對死者的屍體進行司法鑑定,但因為當時原告方無法單方面申請屍檢鑑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先由醫療部門出具申請報告材料後,才能對屍體進行鑑定,但被告一直拒不同意。後因天氣炎熱,劉某某的屍體發生變化。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7天有效鑑定期限,原告方在事發8天后含淚將劉某某屍體火化。後雙方雖然經過多次調解,但被告方一直不願意賠償。

【承辦經過】

為依法維權,劉某等四人於2011年8月前往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考慮到申請人劉某的困難情況,同意劉某等四人的援助申請。代理人經援助中心指派後,接受四原告委託,於2011年8月29日向餘江法院申請立案,但法院辦案人員一直不願意登記該案。代理人無奈,向餘江縣人大常委會申請立案監督,後才在法院登記立案。2011年12月5日,法院判決,原告方果然敗訴。

原告方不服該判決,於2012年8月24日向鷹潭中院提起上訴,鷹潭中院不顧實際情況,維持原判,駁回了上訴。原告方又向江西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又駁回了再審申請。

代理人和原告方一直沒有放棄,又於2014年6月29日向江西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本案又於2015年7月11日經江西省高院開庭審理,庭審後高院又指令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2015年12月17日,鷹潭中院再次審理後,又將本案發回餘江法院重審,餘江法院定於2016年4月判決駁回起訴。

【辦理結果】

2017年3月28日,原告方不服餘江法院再審判決再次向鷹潭中院提起上訴,後鷹潭法院在2017年11月底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都有過錯,酌定被告承擔30%的責任,改判被告賠償原告方271096.2元。至此,本案經過一審、申請人大監督、二審、申請再審、申請檢察院抗訴、再審一審、再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重申二審,代理人窮盡一切合法程序。這期間寫下了近30份的法律文書,參加了近10次的開庭審理,歷時六年多的時間,終於讓原告方得到一部分慰藉。

19.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馮益偉承辦崔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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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馮益偉承辦崔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份左右,戎某某將其所有位於阜南縣xx莊房屋建設工程發包給崔x甲承建,崔x甲僱傭受援人崔某某從事瓦匠工。2016年11月14日上午九時許,崔x甲在三樓砌牆,崔某某按照崔x甲的指示在三樓粉外牆期間,因三樓牆面倒塌致使崔某某從三樓摔下。被送到阜陽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36天,2017年3月30日受援人出院回家休養,造成經濟損失數萬元。

受援人住院治療期間,只有崔x甲為其墊付部分醫療費165000元,其餘損失部分受援人多次通過村委會及第三人試圖與崔x甲、戎xx調解,崔x甲、戎xx均拒絕賠償。

受援人家屬蔡xx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阜南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請並指派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馮益偉律師承辦。

【承辦過程】

2017年5月22日,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馮益偉律師接受指派後,積極圍繞本案發生的地點、經過、實際接受勞務一方主體及涉案工程發包人的身份信息、承包人承包的方式及資質問題及受援人的傷情展開工作。

2017年5月25日承辦律師陪同受援人到阜南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立案,並提交鑑定申請書。2017年7月16日安徽公平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受援人的傷殘等級為二級傷殘;存在完全護理依賴;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等。2017年7月6日安徽華安假肢矯形器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受援人需配置髖膝踝足截癱矯形器一具,高靠揹帶坐便器輪椅一輛等等。

馮益偉律師依據鑑定意見的結果,於2017年7月30日向法庭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如下: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504609.87元。二、原告76週歲以後殘疾輔助器具費項目費用另行主張權利。三、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承辦結果】

2017年12月11日,阜南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1225民初272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戎xx賠償原告崔某某各項損失224905.27元;被告崔x甲賠償原告崔某某各項損失749684.24元

20.安徽鳴理律師事務所李銘劍承辦晏某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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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鳴理律師事務所李銘劍承辦晏某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08年8月17日,晏某到安徽省臨泉x中學工作,工作內容為住學樓環衛,每月工資為800元,2013年增加為每月1200元。2017年6月30日,安徽省臨泉第x中學以辦公地址變遷,晏某原從事的工作崗位不存在,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單方面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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