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內外遇,能否要求賠償?(案件實錄)

當愛情扯上金錢與利益上的合作,那麼這份感情勢必沒有多少純度,這種婚姻違背了以感情為基礎的心靈結合,經受不起日曬雨淋,在現實面前搖搖欲墜,隨時會風雲突變,走向陌路……

【案情回顧】

劉某父親是私營企業老闆,由於公司開拓業務需要經人介紹,認識信用社主任林某父親。林某父親一路亮燈,很快幫助劉某父親解決資金問題,此後兩位長輩便成了朋友,劉某父親發現林某父親有快心病,就是女兒眼看快28歲了還未找到合適對象,便經常找理由約著兩家人見面,劉某不僅長相英俊,頭腦睿智,幫助父親打理公司也似乎更勝父親一籌,很得林某及林某父親的心。兩人在雙方父母撮合下也逐漸相熟相知。

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內外遇,能否要求賠償?(案件實錄)

2007年7月兩人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劉某父親生意上又因財務問題向林某父親求助,而這次不僅超出林某父親職責權限,而且涉及金額較大,林某父親一口否決,而且之後對於劉某父親的不合理要求均鐵面無私。而後劉某父親對林某父親漸生怨恨,連帶著不喜歡林某,常常在兒子兒媳之間尋釁滋事,挑撥離間。劉某架不住父親長期挑唆對林某逐漸冷淡,常常爭吵冷戰,就這樣婚姻僅維持4年不到,林某向劉某提出離婚,2011年3月雙方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後不久,林某聽說劉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婚姻最後的一年多林某因埋怨劉某聽信父親挑唆經常賭氣分居,所以離婚時也只顧得上怨恨劉某不信任自己才造成很大嫌隙,並未懷疑劉某出軌。之後就質問劉某,劉某承認有此事。林某心中更加怨恨劉家,於2011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內外遇,能否要求賠償?(案件實錄)

【案件評析】

法院應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條款明示了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離婚的原因必須是這些過錯,在這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情形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如果在協議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原來曾存在過錯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依法應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後發現前夫有婚內外遇,能否要求賠償?(案件實錄)

..結語

上述理由是正確的。但是筆者認還是有一定的缺陷的。雖然表面上看外遇和離婚沒有直接的聯繫,但是實際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話,就不會努力去經營婚姻,甚至可能會刻意去製造婚姻的裂縫,所以嚴格說來,外遇與離婚肯定有一定的關係的。【婚了麼】提示婚姻不是交易,婚姻一定需建立在感情之上,責任做護盾,剩下的就是兩人共同努力創造財富方才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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