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外遇,能否要求赔偿?(案件实录)

当爱情扯上金钱与利益上的合作,那么这份感情势必没有多少纯度,这种婚姻违背了以感情为基础的心灵结合,经受不起日晒雨淋,在现实面前摇摇欲坠,随时会风云突变,走向陌路……

【案情回顾】

刘某父亲是私营企业老板,由于公司开拓业务需要经人介绍,认识信用社主任林某父亲。林某父亲一路亮灯,很快帮助刘某父亲解决资金问题,此后两位长辈便成了朋友,刘某父亲发现林某父亲有快心病,就是女儿眼看快28岁了还未找到合适对象,便经常找理由约着两家人见面,刘某不仅长相英俊,头脑睿智,帮助父亲打理公司也似乎更胜父亲一筹,很得林某及林某父亲的心。两人在双方父母撮合下也逐渐相熟相知。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外遇,能否要求赔偿?(案件实录)

2007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父亲生意上又因财务问题向林某父亲求助,而这次不仅超出林某父亲职责权限,而且涉及金额较大,林某父亲一口否决,而且之后对于刘某父亲的不合理要求均铁面无私。而后刘某父亲对林某父亲渐生怨恨,连带着不喜欢林某,常常在儿子儿媳之间寻衅滋事,挑拨离间。刘某架不住父亲长期挑唆对林某逐渐冷淡,常常争吵冷战,就这样婚姻仅维持4年不到,林某向刘某提出离婚,2011年3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林某听说刘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婚姻最后的一年多林某因埋怨刘某听信父亲挑唆经常赌气分居,所以离婚时也只顾得上怨恨刘某不信任自己才造成很大嫌隙,并未怀疑刘某出轨。之后就质问刘某,刘某承认有此事。林某心中更加怨恨刘家,于2011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外遇,能否要求赔偿?(案件实录)

【案件评析】

法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条款明示了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应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内外遇,能否要求赔偿?(案件实录)

..结语

上述理由是正确的。但是笔者认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表面上看外遇和离婚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话,就不会努力去经营婚姻,甚至可能会刻意去制造婚姻的裂缝,所以严格说来,外遇与离婚肯定有一定的关系的。【婚了么】提示婚姻不是交易,婚姻一定需建立在感情之上,责任做护盾,剩下的就是两人共同努力创造财富方才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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