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你應當知道的嚴重後果

聚會喝酒,你應當知道的嚴重後果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餘貴伐因過生日,邀請了楊希、黃湖、黃宏、許明丘、李博、蔡悅網、江劍波共進晚餐。楊希開車來到聚餐地點。聚餐中,眾人均喝了啤酒。聚餐結束後,黃湖、蔡悅網直接回了家,其他人則一起去了附近網吧上網。期間,楊希在黃宏勸阻無效後開車離開了網吧,當晚11點55分在回家途中撞到了路邊的水泥墩,受傷住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院終審判決餘貴伐承擔3%的責任,即25455元,黃宏承擔2%的責任,即16970元,其他人分別承擔1%的責任,即分別承擔8485元。

聚會喝酒,你應當知道的嚴重後果

——法精英律師團說法

(一)聚會飲酒在哪些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呢?

(1)通過言語和行為勸他人喝酒。他人雖然飲酒,但是已經明確表示不喝酒,仍然用言語或行為刺激勸告他人飲酒;或者他人雖然飲酒但是已經處於醉酒狀態,仍然用言語或行為要求他人喝酒的。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然勸其喝酒,引發了自身疾病。如喝酒引發心血管疾病等。

(3)共同喝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至目的地。聚會飲酒者已經醉酒,但是同伴未將其送到醫院或家中。

(4)同行飲酒者中,只有醉酒者會開車,其強行要求開車回家,其他人未進行勸阻,或勸阻未達到效果的。

(二)喝酒意外的責任分擔?

(1)組織者在聚會中起主持作用,對於聚會是否飲酒,組織者起主導作用。對於聚會者的身體狀況,組織者最為了解。因此,組織者有義務引導聚會成員理性飲酒。若聚會者因為飲酒造成損害,組織者應當承擔較大的責任。

(2)積極勸酒者。勸酒者是活躍的灌酒者,他人不願意喝酒,仍通過各種方式,使他人無法拒絕,從而醉酒。因此,若飲酒者受到傷害,勸酒者也要承擔相當的責任。

(3)共同飲酒者。共同飲酒者雖然不是組織者,也沒有灌酒,但是沒有采取組織飲酒者進一步喝酒的行為,對飲酒者的醉酒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過錯較小,因此要承擔部分責任。

(4)飲酒者。飲酒者對自己的情況最為清晰,特別是飲酒者作為成年時,對自己是否飲酒,以及飲酒的危害,是否參加聚會都具有完全的決定權。因此飲酒者對於自己的醉酒應當承擔最主要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