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問題產品,你憑什麼不承擔責任?

做企業的無外乎兩種:一種成立企業的目的是坑蒙拐騙;一種是為了腳踏實地。前者的目的在於利用企業責任的有限性和人多力量大的團伙效應,這些企業終將被萬人唾棄。在這裡我們說說踏踏實實的企業們。做企業很不容易,大部分企業的存活週期都只有3-8年。本以為井水不犯河水,可是無良商家們不僅自己坑人,還借用別人的名義坑人,今天我要談的是無良企業的幫兇——無良銷售企業。

賣了問題產品,你憑什麼不承擔責任?

一、銷售企業為什麼必須要承擔責任?

在一些侵犯商標權的案件中,生產侵權產品的公司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或者生產侵權產品的商家已經註銷等,那麼此時,對於被侵權的公司來說,向生產侵權產品的公司主張權益就存在困境。一種困境是找不到明確的被告;一種困境是案件勝訴,但是被告已經沒有了相應的履行能力。為了充分保護商標權,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銷售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行為定性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規定將商標侵權的主體由生產者擴展到了銷售者。

賣了問題產品,你憑什麼不承擔責任?

二、銷售企業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八種,分別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八種方式。那麼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中,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民法通則》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判決侵犯商標權的主體承擔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以及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賣了問題產品,你憑什麼不承擔責任?

三、如何理解“能夠證明該商標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系《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很多人將該條理解為只要自己能夠提供購買渠道,譬如能夠提供發票、提供供貨方就可以免責。實際上並非如此。該條的含義是指:銷售者要證明被侵權商品系註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的單位所生產售出或證明其銷售的被侵權產品系註冊商標權利人直接生產。

商標侵權是複雜的案件,在遇到商標侵權案件時,或者被訴商標侵權時,建議積極諮詢專業的商標律師。

賣了問題產品,你憑什麼不承擔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