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檢察 我們在行動——一男子在江西泰和非法處置廢舊電池獲刑五年

“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有些人卻為謀利,不惜以環境為代價。6月21日,由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許殿業涉嫌汙染環境一案,已由泰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現場查獲的廢舊鉛蓄電池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2016年7月份,被告人許殿業分別租下位於泰和縣文田中欣廢舊金屬加工廠和馬市鎮105國道旁邊的老食品二廠,並在食品二廠搭建鐵皮工棚,對加工廠內的設備進行改造。被告人許殿業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採取任何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何某某、嶽某某等人對收購來的廢舊鉛蓄電池用柴刀劈開的方式進行拆解。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許殿業從他人手中陸續購進3060餘噸廢舊鉛蓄電池在食品二廠內進行拆解,然後將拆解出來的鉛片、鉛渣偷偷運往廢舊金屬加工廠,在非密閉條件下進行大規模的廢舊鉛蓄電池還原鉛生產,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特別嚴重,故泰和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按照省院的部署和要求,繼續深化生態檢察工作,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與環保、質檢等部門加強聯繫,不斷加強監督力度,取得良好成效。2018年共辦理破壞生態環境案件6件11人,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件,督促行政機關履職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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