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按時備案資料,導致貸款額度降低,怎麼辦?

小李3月份貸款買了一套房,與開放商簽訂購房合同後,遲遲不將合同送到房產局備案。由於小李辦理的是組合貸款,需要已經備好案的購房合同和預告登記證。誰知等到5月份時,公積金貸款政策有變,導致小李貸款額度降低,增加了月供。那麼,這種情況下小李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嗎?

開發商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首先,如果合同約定了開發商履行將材料備案的具體日期或者期間,只要還在約定的時間範圍之內,開發商未去備案的行為並不屬於違約。那麼對於政策變化導致貸款數額的變化,開發商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

其次,如果開發商違反合同約定、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小李可以起訴開發商,賠償自己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以及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現在,開發商遲遲不將合同送到房產局備案,導致小李的月供增加,額度降低,造成了損失,因此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小李可以據此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不過,小李需要核實清楚開發商不將合同備案的原因,以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具體約定,這樣起訴對方,才能有證據支持自己的訴求,才對自己更有利。

開發商不按時備案資料,導致貸款額度降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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