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一條通往監獄高牆之路 

非正常上訪,一條通往監獄高牆之路 前幾天推送了關於信訪的最新規定信訪新規則緊急出臺,依法訴訟事項不得信訪,接著就有相關的案例出現。

2017年9月11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被告人屢次進京非法上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案件。被告人羅某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經調查,羅某從2011年8月開始,不顧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勸解、訓誡和行政拘留,到北京天安門和中南海地區非法上訪共計54次,嚴重擾亂相關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

相關報道:

▶ 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 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 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概念解讀

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上訪。

鄭重提醒:

以下22中行為,都屬於非正常上訪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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