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店主冒領彩票款因拒執獲刑

彩票店主冒領彩票款因拒執獲刑

2012年12月11日,阜陽資深彩民李某某按以往慣例打電話給彩票店老闆潘攀,讓代其購買福彩的86注雙色球彩票。後該彩票中大獎,潘攀向李某某隱瞞該彩票中獎的事實,將中獎彩票交於妻兄王文軍到安徽省福彩中心領走稅後獎金483.9775萬元。2012年12月14日至15日,王文軍採取現金支取的方式在阜城十多家銀行將該筆鉅款取出後藏匿。李某某得知彩票中獎後找到潘攀,潘否認此事。2012年12月21日,李某某以委託合同糾紛案由向潁泉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文軍、潘攀,2013年4月潁泉區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阜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判決潘、王兩人共同返還彩票獎金483.9775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文軍、潘攀沒有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李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0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執行中對潘攀執行拘留,查封了潘攀及其妻王某某名下設立抵押的房屋一套,直至2017年4月份,潘攀及其妻子均能正常償還每月一千元左右的房貸;王某某使用信用卡於2012年12月11日和潘攀簽署共同還款約定及授權書,購買價值近30萬元奧迪汽車一輛,每月償還車貸4166.67元。2013年8月25日在二手車交易市場王某某將該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2.5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並辦理過戶手續。經查控,王文軍和潘攀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王文軍下落不明。2015年4月8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文軍與潘攀將彩票款人民幣483.9775萬元隱匿、轉移,拒不執行該院判決,已涉嫌犯罪為由,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5年4月24日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對潘攀、王文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立案偵查。被告人潘攀、王文軍主動到公安局機關投案。對於彩票款去向,王文軍稱做生意虧本、賭博輸了200多萬元、借給他人200萬元,花完了。經調查,王文軍所述款去向均未能落實。潘攀曾因毆打李某某妻子致其流產,被法院判刑一年。2017年5月,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文軍、潘攀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4日,阜陽市潁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文軍以現金支取方式領取大額中獎彩票款後,不能對此鉅額獎金的去向作出合理說明,採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拒不配合執行,在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仍沒有如實供述中獎彩票款的去向,並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形,應繫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潘攀明知中獎彩票是李某某委託其購買,卻將中獎彩票交給王文軍兌獎,系此案共犯。王文軍、潘攀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干擾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造成他人鉅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屬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潘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分別判處王文軍、潘攀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個月。王文軍、潘攀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經終審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王文軍將彩票款人民幣483.9775萬元支取現金後隱匿、轉移,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申報財產,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被執行人潘攀每月償還房貸、低價轉讓車輛、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不執行,兩人致使申請執行人遭受巨大損失,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偵查、起訴和審判,有效打擊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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