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民「久坐」公安局長辦公室被錯拘7日,法院判公安賠償

湖南農民羅中信和親戚到湖南雙峰縣公安局局長辦公室反應情況,在得到局長在其材料上的批示後,他要求蓋章才走。隨後局長出去開會,局紀委書記等人進來做工作要求其離開。二十多分鐘後,羅中信被強制帶離,並因擾亂機關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

羅中信不服處罰告到法院,婁底中院最終確認公安行政處罰過重,應對羅中信進行國家賠償、支付醫療費以及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7月23日,羅中信家屬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雙峰縣公安局支付的國家賠償金等已經到位,他們還要求對相關人員追責。雙峰縣紀委則表示已收到羅忠信的材料,並立案調查。

坐局長辦公室40分鐘討要蓋章,被強制帶離

婁底中院行政賠償書顯示,2016年7月18日上午9時,羅中信和親戚朱繼餘因對雙峰縣公安局下轄印塘派出所對朱繼餘兒子被他人打傷一案的處理不滿意,到雙峰縣公安局局長黃祥光辦公室反應情況。黃祥光應羅中信要求在其材料上作了批示,羅中信卻要求蓋公章才肯離開辦公室。

後黃祥光因開會離開辦公室,便安排局紀委書記陳春華去做原告工作。陳春華和治安大隊幹警到黃祥光辦公室做工作,要求羅中信和朱繼餘離開,去該局信訪室反應情況。但羅中信堅持要求加蓋公章後才肯離開局長辦公室,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隨後,羅中信被強制帶離辦公室。

當晚22時許,雙峰縣公安局向羅中信送達雙公(治)決字(2016)第071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羅忠信擾亂機關工作秩序,致使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情節較重,決定對羅忠信治安拘留七日,並已交付執行。

新化縣法院行政判決書認定,9時20分,協警謝攀攜帶執法記錄儀進入雙峰縣公安局辦公樓四樓開始同步錄音、錄像。羅中信不聽勸告,說了句粗話。9時30分,雙峰縣公安局對羅中信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受案。9時41分,羅忠信仍不離開,被強制帶離。

警方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的強制帶離過程是,在五名工作人員中間,羅忠信站著向外招手,似乎要說什麼時,突然被旁邊工作人員猛地拽壓在地上,隨後幾名工作人員持其手、腳,將其經步行梯從四樓抬至一樓,在一樓時羅被反手拖拽數米。其中,朱繼餘要用手機拍攝,被其他民警阻攔。

澎湃新聞注意到,被強制帶離時,羅忠信腳上沒有鞋子,後其家屬稱,在進局長辦公室之前,羅忠信怕弄髒地板,特意把鞋子脫在門外。

對於為何一定要蓋章才離開,羅忠信的解釋是,“內弟(朱繼餘)兒子被打後,找過一次局長,局長當面給派出所打了電話,沒管用。想著蓋章才算數。”相關文書顯示,黃祥光此前在羅忠信的材料上的批示是:“請佘黨委、郭所長依法處理。黃祥光7.18”

視頻中,在與公安人員爭執中,羅中信對陳春華說“只要你蓋個章就好了”,邊說他還邊從褲袋裡掏出一包藥,說自己有腦梗塞。民警則說:“你有什麼到下面去說,不是騙你到別的地方去,下面有個專門辦公室接待你。”羅中信說:“我曉得我下去你們不會理我了,我只要你們蓋個章。”朱繼餘在一旁說:“領導現在沒辦公室,黃局長來辦公我馬上走,我不影響他辦公。我在家裡沒有安全感了,沒辦法睡了,我也不想來找你們。”民警對朱繼餘說:“你要正常程序來處理這個事,你們要聽招呼,你要不聽招呼硬要在公安局怎麼樣,公安局也不是什麼怕事的。”

三家法院五次審理,公安局被判賠償1萬餘元

新化縣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羅忠信不服雙峰縣公安行政處罰,於2016年8月9日向雙峰縣法院提起起訴,隨後不服雙峰縣一審判決上訴,婁底中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雙峰縣法院以該案不宜繼續行使管轄權為由報請婁底中院指定管轄,新化法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

原告羅忠信訴請法院撤銷雙峰縣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化法院認為:原告羅忠信到局長辦公室反映情況,在局長已經書面批示的情況下,仍要求蓋章,在沒有蓋章的情況下,拒絕離開局長辦公室,且在局長離開辦公室後仍佔據辦公室,經被告工作人員多次勸解要求其到信訪室反應情況,不聽勸告,與被告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局長辦公室滯留,擾亂了該局機關辦公秩序,致使該局相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擾亂機關單位秩序事實清楚。被告作為治安管理機關對原告的行為應予必須的治安管理處罰,原告亦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照《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處警告情形:1、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情形:(1)初次軟亂單位秩序持續時間較短,且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新華法院認定,總觀本案,羅忠信的上述行為系初次擾亂機關單位秩序,持續時間較短,且未造成被告雙峰縣公安局嚴重損失,屬於擾亂機關單位秩序情節較輕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治安拘留七日處罰過重,裁量明顯不當。

新化法院2017年6月26日判決,變更雙峰縣公安局作出的雙公(治)決字(2016)第0714號公案行政處罰決定,將對羅忠信行政拘留七日改為對羅忠信處以警告。

新化縣法院判決生效後,羅忠信於2017年9月11日向雙峰縣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同年11月9日雙峰縣公安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羅忠信行政拘留7日賠償金1819.23元,對其提出的身體受到傷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不予賠償。羅忠信不服,向雙峰縣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雙峰法院判決雙峰縣公安局支付羅忠信國家賠償金1819.2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羅忠信仍不服,上訴稱雙峰公安違法拘留造成其受傷是客觀事實;精神撫慰金數額偏低,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訴求沒有支持,是明顯錯誤。雙峰公安也上訴,稱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只是處罰偏重,明顯不當,羅忠信應當受罰,對其行拘不可能造成精神傷害。

2018年6月1日,婁底中院判決,雙峰縣公安局在判決生效後十天內支付羅忠信國家賠償金1993.18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支付醫療費290.67元,由雙峰縣公安局在其侵權行為範圍內為羅忠信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要求道歉並追責,縣紀委開展調查

羅忠信家屬稱,婁底中院判決生效後,雙峰縣公安局叫他們去鄉派出所領了國家賠償金等,但“一直沒有正式賠禮道歉”。

羅忠信家屬介紹,6月27日,他們已經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申請,要求雙峰縣公安局履行婁底中院行政賠償判決確定的義務,在相關媒體、互聯網等媒介平臺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雙峰縣紀委書記戴志雄接受澎湃採訪時說,據他了解雙峰縣公安局已經履行到位了,“一個副局長帶著賠償金到鄉下去了。判決書上寫的是‘在其侵權行為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嘛。”

羅忠信家屬稱,除了提起道歉的執行申請,他們還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對違法拘留事件中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他們的依據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報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羅忠信的代理律師吳丹紅介紹,在該案中,還存在“證人辦案”,以及5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虛構羅忠信嚴重違法的事實”。其中一位叫彭志華的公安人員作證稱,“在民警準備將羅忠信一同帶離辦公室的時候,羅忠信順勢倒在辦公室的地上。”一位叫賀傑的公安人員稱,“最後民警準備拉著他的手準備將他拉出辦公室時,羅忠信自己順勢躺倒在辦公室的地上耍賴。”

對此,被婁底中院撤銷的雙峰縣一審判決稱,“對被告證據中的視聽資料應予認定,對證人證言,情況說明等證明材料中明顯與視聽資料不符的部分不予認定,對其他部分予以認定。”

戴志雄介紹,縣紀委已經收到了羅忠信的材料,並立案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將在7月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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