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

農村土地徵收中的“外嫁女”補償問題。首先我們來明確一下,什麼是外嫁女呢?

我們這裡說的外嫁女僅指嫁給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男子,戶口未遷出原來村集體的婦女。也就是嫁到外村,但戶口還在孃家村的已婚婦女。那麼外嫁女在徵地拆遷補償中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

農村土地徵收,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第一,外嫁女合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們看一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簡單說就是外嫁女這個主體本身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其該項權利。實際生活中,因為風俗或歷史原因,土地承包權證書上土地使用權人往往是家中成年男性,一般是外嫁女的父親。父親去世後頒發土地承包證的,權利人一般是外嫁女的母親。證書上還會有當時發權屬證書時的家庭人口數。也就是說外嫁女在孃家村裡是有承包土地份額的,只是一般並不實際使用土地。

第二,享有土地補償費份額:

我們再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土地徵收,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

根據該法規定,外嫁女本身戶籍還在孃家所在村集體,自出生時就登記在其父母名下的戶口簿上,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孃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這種成員資格本質上屬於一種民事身份權,與自身財產權益密切相關,也直接決定了該成員能否參與分配本村集體財產利益。外嫁女的戶籍在父母所在村集體,所承包土地也在該村,享有本村集體成員資格。只是因為結婚而可能不繼續生活在該村,但並不能說因此而否認其村集體成員資格。相反,其村集體成員資格不能被隨意剝奪、侵害。村集體成員享有的補償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權獲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家人可享有土地徵收補償款:

一般的外嫁女,在結婚後與丈夫及其子女生活在本村之外的地方。此時,單就外嫁女本人享有補償份額。若如果外嫁女連同她的丈夫和子女仍都在她父母所在村居住,還以原來村的土地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進行生產生活的,外嫁女的丈夫和子女也是可以享有與該村集體其他成員同等的村集體成員資格,有權分配該村土地徵收補償款。

我們總結一下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補償款的考慮因素有:

第一,戶口是否還保留在原來村委會;

第二,之前在村委會有無分配承包地;

第三,生活來源上是否主要依靠該承包土地等。在實際司法審判中,法院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而如果外嫁女已將戶口從本村遷出,且在嫁入地重新分配了承包地,那麼就很可能喪失了在本村獲取徵地補償的權利了。

農村土地徵收,外嫁女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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