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3月9日下午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周強指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就要著力營造保護企業家幹事創業的法治環境。周院長在此提到了10個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典型的案例。人民法治網小編對這些經典案例進行了整理,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10個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典型案例

1、梁昌運與霍邱縣國土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4年,梁昌運與霍邱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合同:將出讓宗地交付給梁昌運,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定金按時間一次性付清。梁昌運交納定金並交清餘款後,霍邱縣國土資源局未依約交付土地。梁昌運提起訴訟。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要求霍邱縣國土資源局雙倍返還梁昌運定金,返還土地出讓金。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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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法官表示,本案是關於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典型性案例。而實踐中,由於一些地方政府的不規範行為,造成與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不能按約交付土地,侵害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依法維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同權益,是對其民事權利平等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

2、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青海省氣象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1年5月,民營企業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後建設開發位於青海省西寧市某商住小區項目。後青海省氣象局將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無法施工。經訴訟及強制執行,該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要求青海氣象局支付賠償。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海省氣象局賠償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約105萬元。青海省氣象局、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官表示,本案是因相鄰關係造成妨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典型性案例。實踐中存在非公有制企業和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等因相鄰關係等非合同關係引發的民事糾紛,在此類糾紛中,同樣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不能允許其他主體對其合法權益肆意侵害而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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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慶融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08年,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商,與民營企業重慶融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協議,約定由融豪投資公司投資3.2億元對該區兩塊土地實施土地整理。協議訂立後,融豪投資公司陸續投入1億餘元資金用於該項目。2014年,區政府向融豪投資公司發函稱,以上協議違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通知》和四川省各廳聯合下發的文件精神,要求終止履行以上協議。融豪投資公司訴至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為區政府確認解除協議函無效,應繼續履行與融豪投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政府機關擅自解除民商事合同行為的典型案例。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與非公有制企業簽訂民商事合同後,以各種藉口否認合同效力,達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影響正常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應予規範。

4、佛山市百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件回顧 

廣東佛山市百業公司等六家關聯企業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現場走訪六家公司,調查生產及經營現狀,並聽取了主要債權人及供貨商代表關於六家公司破產重整的意見。經調查發現,六家公司資產優質,若通過破產重整盤活資產、恢復生產經營,有利於提高債權人尤其是供貨商等普通債權人的受償率,穩定數百名供貨商情緒,近1300名員工也不會面臨失業的風險,當地社會和諧穩定將得到有效維護。基於以上事實,人民法院根據六家公司的破產申請,將六家公司合併破產,並通過破產重整拯救了百業公司,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益主體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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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破產重整制度幫助困難民營企業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增速換擋、結構調整陣痛、動能轉換困難相互交織的時期。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特別是充分發揮破產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盤活優質企業的資產,使其恢復生產經營,對於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業,幫助和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非公有制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5、錦州市自來水總公司與錦州市古塔區古塔賓館供用水合同糾紛

案件回顧

錦州市自來水總公司與民營企業錦州市古塔區古塔賓館之間存在供用水合同。2012年7月份之前,古塔賓館均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交納了水費。7月份之後,因古塔賓館對該水費存在異議,與自來水公司交涉未果,故未交納水費。9月11日,自來水公司停止向古塔賓館供水,古塔賓館提起訴訟。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自來水公司作為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時為用水人供水。判決自來水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為古塔賓館恢復供水。自來水公司上訴後,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供用水合同糾紛,保護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典型案例。用水、用電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基礎,因此,對於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用水、用電糾紛,要及時依法審理,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6、邯鄲市金城機電物資有限公司與磁縣教育局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3年1月,民營企業邯鄲市金城機電物資有限公司投標並中標河北省磁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鋼材採購項目。2013年2月,河北省磁縣教育局與物資公司簽訂了《採購合同》。合同訂立後,縣教育局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向物資公司採購鋼材。物資公司訴至法院,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解除物資公司與縣教育局簽訂的《採購合同》;並限縣教育局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物資公司相關損失39000元;縣教育局上訴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政府機關不履行《採購合同》的典型案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各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將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嚴格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7、瀋陽重型冶礦機械製造公司四廠與瀋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製有限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0年10月18日,國有企業瀋陽重型冶礦機械製造公司四廠與民營企業瀋陽北重冶礦電站設備研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沈重四廠與其他五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北重公司。但沒有按照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北重公司與其他股東通過訴訟尋求救濟。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真審查沈重四廠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根據《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實物出資的規定,判決:沈重四廠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北重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協助辦理房產的更名過戶手續。沈重四廠上訴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國有企業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不同所有制主體出資義務平等的理念,有效保護了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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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件回顧

民營企業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繫上海新能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公司)的股東,2012年2月15日,新能源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電力公司轉讓其所持股份,中靜公司不放棄優先購買權。7月3日,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與電力公司通過產權交易所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中靜公司訴至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靜公司對電力公司轉讓給水利公司的61.8%新能源公司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電力公司、水利公司上訴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民營企業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典型案例。由於混合所有制企業中,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權利體現為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股權,故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權利就體現為對其股東權利的保障。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股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應依法予以保護。

9、上海中邦機有限公司與上海第三機床廠、上海三機液壓成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民營企業上海中邦機有限公司訴稱,全民所有制企業上海第三機床廠出於轉移虧損的車床生產線的目的,擬將分離的職工和普通磨床、普通車床系列整機生產線移轉至中邦公司,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後,原材料大幅上漲,但是第三機床廠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調整價格,也未支付貨款。中邦公司先後提起訴訟,要求第三機床廠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第三機床廠提起反訴,認為中邦公司沒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機床,同時還違反合同約定,將本應銷售給第三機床廠的機床銷售給了案外人進行謀利,並且交付給第三機床廠的部分機床不合格。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受理兩起案件後,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組織雙方調解。對於貨款部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解除中邦公司與第三機床廠簽訂的協議;二、中邦公司返還第三機床廠167臺加工租賃設備及配套專用工具、圖紙技術文件等;三、第三機床廠於2012年12月30日前償付中邦公司貨款240餘萬元;四、雙方之間的違約責任另行協商處理,或可另案訴訟。對於違約金部分,雙方和解,撤回本訴和反訴,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調解方式處理企業改制糾紛的典型案例。企業改制是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經濟現象,具有較強的政策性,經常涉及職工安置問題。對於企業改制糾紛,應當在堅持依法審理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企業改制具有政策性強的特點,善於運用調解手段,有效化解糾紛,確保各種所有制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最高法工作報告裡的經典案例 |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10、海門市海永農機經營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0年8月19日,民營企業海門市海永農機經營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簽訂《加油站資產及經營權租賃合同》,由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向海永農機部租賃某加油站資產及整體經營權。合同簽訂後,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加油站由中石油上海分公司管理經營,但因相應證照無法變更,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沒有按期給付租金。海永農機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支付租金和違約金。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反訴稱,由於海永農機部未改製為公司制企業,不同意變更營業執照,導致中石油上海分公司不能正常合法經營加油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請求判令解除《加油站資產及經營權租賃合同》,並要求海永農機部賠償損失約3540萬元。

最高法工作報告裡的經典案例 |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判決:一、解除《加油站資產及經營權租賃合同》;二、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海永農機部租金;三、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海永農機部遲延付款違約金;四、中石油上海分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海永農機部合同解除違約金56萬元;五、駁回中石油上海分公司其餘反訴請求。中石油上海分公司上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大型國有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租賃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嚴格遵循平等保護原則,綜合考慮合同雙方締約能力和行業經驗,依法準確區分商業風險和主觀過錯,確定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原因和後果,依法公正保護了不同規模、不同區域、不同所有制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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