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危險駕駛罪中無證駕駛等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爲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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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江蘇無錫中院裁定江某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研究」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案例研究」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裁判要旨

無證駕駛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只是醉酒駕駛行為的附隨情節而非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評價時應將兩者區別對待,或者作為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或者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從重量刑情節予以刑事評價。

「案例研究」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江某某酒後無證駕駛未檢驗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其租住處行駛至江蘇省宜興市公安局洑東派出所被查獲。經鑑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5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已於2017年8月13日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研究」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非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评价

裁判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判決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認為江某某無證駕駛行為已經被行政處罰,故應當將行政處罰期限在刑期中予以折抵。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注:文章不代表平臺觀點

轉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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