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别玩太狠了啊

自家的事儿说起

90年代初,我爸妈做建材生意,有时候一天能赚1000块钱!这对于农村出身的我们简直是就是暴富!爸妈有个诀窍:水泥白灰这样的大件儿,宁愿一袋儿只赚几毛钱,也要把客户留住。因为量大,总价就大,所以客户总觉得我家卖的最实惠。其实,像插销合页之类的不起眼的小件儿,价格早就偷偷翻几倍了。最后,该赚的钱,一分钱也不少,有时可能赚得更多。所以,你看,连我小学没毕业的老妈都懂得什么叫“不平衡报价”。哈哈哈,没想到,法大毕业的我,今天要聊的,还是不平衡报价。真是太阳底下无新事呢。

具体啥叫不平衡报价,百度百科这样写: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其实不用深究里面的道理,你看完我说的这个故事,就全明白了。

— 故事背景 —

说有个林业局办公楼的装修项目,是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里有这么一条: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招标人估算和临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单位计量、招标人、监理工程师核准。

朋友,如果你够敏感,你应该知道不平衡报价的第一个条件具备了:“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啥意思?意思就是你干了多少活,就给你结算多少钱。还不明白?就是你只有多干,才有可能多赚啊。要是给你按图纸包干了,固定总价了,还哪来的赚钱机会啊。

但这只是一个很常见的条款,没啥稀奇的。做工程的都会遇到这种约定。那么想要不平衡报价,还差什么呢?差的是,业主犯错误!

咱们这个搞装修的承包商,拿来全套招标图纸一看,这个办公楼的网线,业主只列了500米。咦?……一个大楼只有500米的网线?承包商一算,好家伙,实际需要最少5500米。哇哈哈,业主啊,你自己犯了大错,这事儿可就怪不得我了……

怎么搞?网线市场价一米3块,承包商报多少?123块!超过40倍。

有朋友问了,网线价报这么高,那么投标总价不就也高了吗?这样不就中不了标了吗?这个问题问得好哇!如果咱承包商只是傻乎乎的调整一个网线的价格,那总价肯定比别人家高啊。不过你别忘了,咱们承包商可是会一招“不平衡报价”的:网线上多出来的钱,我在别的地方降下来。只要总价不变,业主是不会知道的,还不影响我中标。这你就明白“平衡”这个词,其实是个动词了吧。

快算算多赚多少?5500米,减去业主自己算的500米,剩下将来要增加的5000米左右,按照123块一米计算,多赚61.5万啊。那么,本儿是多少,5000*3=1.5万。多赚60万!当然合同内还有一部分也是赚的对不对。我说的这60万,是业主因为工程量计算错误,而被承包商狠狠敲的竹杠。

后来,这个工程就干完了。结算时,果然血淋淋的打起来了。不打才怪,呵呵。

不平衡报价,别玩太狠了啊

— 双方争执 —

业主说,坑啊,老大的坑啊。一个破网线卖我120,我自个家刚装的宽带才3块钱一米,买10米人家还白送1米。奸商啊你这是,天打雷劈不公平噻。

承包商当然不管这套,就认死理儿:别埋汰人行不?我哪知道网线要增加10倍,我就正常报的价。再说了,合同里写的明明白白,结算单价就按中标单价算。别的都别扯,合同有效,就按照合同来。

互撕的部分介绍完了。朋友们,你怎么看?

一方面:合同有没有效?有效啊。那应不应该按照123元/米计算。应该啊(你看,这就是逻辑的结果)。另一方面:3块一米的网线,卖人家123米。公平吗?肯定不公平啊。

— 法院判决 —

咋整?这需要由法院判决。法院说,虽然投标时不禁止不平衡报价,但是仍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承包商不仅投标单价畸高,而且实际工程量比标底增加约10倍,该行为不仅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判决:投标范围内的网线工程按照中标价计算工程价款,尚还合理;但是在投标范围外的比标底增加约10倍的网线工程,若还是按照畸高的中标价进行结算,显然有悖基本的公平正义。故本院采信鉴定机构重新组价后造价1.2万元,作为标外网线工程的工程款。

简而言之:法院的意思是招标的500米,行,就按你承包商的报价算给你。但是合同外增加的5000米,太不公平,按市场价3元/米算给你,别太欺负人了啊。

故事讲完了,咱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的小阴谋没能得逞。其实法院说的挺对的,没人禁止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只是你这玩的太狠了吧。10倍的量,40倍的价,实在说不过去呀。这也提醒咱承包商了:不平衡报价这事啊,差不多行了哈。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定。对此,只能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从司法判例中去探求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一般所采取的裁判思路。

一、支持不平衡报价有效的理由

1、不平衡报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行为,它只是投标人根据目标工程的现实情况、未来预期而对己方将来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进行的调整与再分配,其只要不违反招投标法及其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突破单项综合单价的限制价,就应当认为其符合要求。另外,招标人作为目标工程的发包人,当然有能力也有义务审核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符合己方要求,从而承担相应的结果。

2、不平衡报价属于施工经营风险的范畴,虽然该报价由投标人操作,但正如上文所说,因其“双刃剑”的特性,所以它并不总是对投标人有利,有时也会表现为对其不利的情形。如果投标人对目标工程的变量预期错误,比如投标人预期工程量会增加的工程,其实际工程量减少,则会导致实际工程造价要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此时投标人也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从而承受其不利结果。

二、支持不平衡报价无效的理由

投标人依据己方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地位,故意将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预期将来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单价调高,其动机明显存在恶意,且行为系不正当手段,不仅有违《民法总则》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且也符合《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情形的规定,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重新调整单价,以符合工程施工中该工程项目的通常价格。

三、不平衡报价的常用策略

承包人要从投标人变成承包人,必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无重大偏离与保留,战胜竞争对手而获得中标资格。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的模式下,为获得中标且经济效益最大化,有经验的承包人积累了大量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投标取胜的方式和手段,不断应用在承包人投标竞争中:

1、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程进度付款的项目,为尽早取得尽可能多的回笼资金,承包人会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项目(土方、基础、主体等)投标单价。

2、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比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小时,承包人提高其投标单价;反之,承包人会降低其投标单价。

3、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可能深化设计或变更设计,可能导致工程数量增加的,承包人提高其综合单价报价,可能造成工程量清单描述内容有变更调整而重新组价的,承包人降低其综合单价报价。

4、根据工程项目地质资料以及现场踏勘资料,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估计施工过程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承包人多会提高其报价单价。

5、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时,承包人会提高其报价,即使以后未遇到,因为无数量的项目不影响总报价及结算造价。

6、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指定分包时,承包人会降低该部分报价,规避风险。

7、对清单零星工作、计日工等,招标人未提供量或量较少,承包人会提高其报价单价。

8、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对材料设备技术指标、外观等级等特征要求描述不到位的,承包人会适当降低报价,待中标后招标人明晰具体要求后调整报价。

9、招标文件中对某些有特殊施工方案、半成品工艺要求等未作具体要求的,如大型隧道开挖机械要求、地下室后浇带细部做法、粗钢筋联接方式等,承包人则会降低价报价,中标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要提出较高价格签证。

主动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具备一定的决策和分析判断能力,在熟悉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及现场情况的同时,还具有准确收集建设单位、设计及当地建筑风格等信息的能力,具备丰富的报价技巧和运作经验。多数承包人遵循的原则:不影响总价竞争力,对有利于工程款提前兑现、可能有利润提升潜力的项目报高价,而对在招标范围内可能减少甚至取消承包工作的项目尽量报低价。两类报价高低相互抵消,表面上总价上与正常基本一致,但潜在“地雷”多多,一旦中标形成合同,竣工结算时“地雷”爆炸后承包人可攫取超额利润,业内戏称“会做不如会算”。

四、不平衡报价的应对措施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大特点是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平衡发承包人的风险。由于过度不平衡报价既损害业主的利益,也侵犯其他投标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加以限制;而且不平衡报价往往带来大量标后纠纷,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和处理施工合同争议的难度,不平衡报价已经成为招标人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

1、注重招标前准备,从源头上防范不平衡报价

(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详细完善的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堵塞不平衡报价的主要漏洞。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尽可能周全、详尽、具有预控性,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要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数量准确、项目完整,避免错项和漏项,防止投标人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

(3)招标人要有充分时间和能力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调查,掌握价格信息。针对特殊的大宗材料,确定其价格有难度的,可提供详细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确保投标报价有据可依、基准统一、减小离散度。

(4)如实编制招标控制价,有效控制总价的同时,给评委在评审中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判断提供高可靠度的参考依据。根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项目现场条件,参照定额、市场惯例及编制期当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短期价格波动剧烈的要素价格,编制人应采用即时市场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并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

(5)重视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考察,重点关注投标单位在以往施工中有无因工程结算而引起的经济纠纷等情况,对表现恶劣的企业在入围选拔中予以拒绝。

2、严密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

(1)招标文件编制要有针对性,定稿前应重视审核招标文件各项条款的含义和要求,确保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发包工程进行准确的功能概况和施工边界描述,明确技术指标、工艺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商务编制说明条款中地理环境、地质条件等影响施工报价的要素也应详尽明了,减少投标人在拟定投标方案时的误判,避免投标人将“错”就“错”,借此进行不平衡报价;

(2)制定明晰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约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评标标准不仅要有满足合法性的评标原则,还必须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编制详尽的评审细则,切实做到内容、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科学合理。同时,评审指标要量化,设置合理的不平衡报价评判尺度,拒绝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

(3)注重投标书评审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合理规避风险。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项目未构成重大偏差,或设置比较隐蔽等,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借助评标专家的力量,梳理对工程造价控制有隐患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询标方式要求拟中标人澄清问题,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3、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合理划分发承包人风险责任

(1)公正规定结算与支付条款。施工合同结算与支付条件不仅是影响合同报价的重要因素,也是不平衡报价的主要因素,必须构建法律允许、同时符合市场惯例的结算与支付合同条件,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降低承包人对不平衡报价的追求强度。例如,目前市场上已有尝试根据工程实体进度节点按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工程款支付,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支付担保也作了进一步要求,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不平衡报价的作用。

(2)合理划分发包人风险责任。针对常见的潜在的施工合同履约风险,在责权利对应和谐的原则下,进行发承包人间的风险划分,弱化不平衡报价的动因。一般包括:明晰合同范围工作界面,防止模糊工程量;对工程量清单新增工程量结算与支付作出规定;对施工期间政策性调价、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摊作出约定。

(3)及时完善合同条件。仔细衔接招标投标过程,及时修正完善各项合同条款,减少引发不平衡报价合同争议的干扰因素。搜集整理在招标过程中分别通过招标答疑和询标澄清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缺陷进行修正的资料,将包括此类内容的招投标成果用签订施工合同方式实现巩固;同时在不改变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原则下,针对招标文件时点和签订合同时点合同条件的一些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约定。

4、发挥施工合同管理作用,防范产生新的不平衡报价

(1)工程变更控制。为实现施工合同质量目标,施工图设计缺陷必须进行修正,但应防范承包人有意通过设计施工图会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获得不平衡报价的超额利润,即承包人针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低的工程内容以设计变更方式实现价格调整的合法化。发包人可由工程管理人员和成本管理人员互动,审慎的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实现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

(2)合理执行结算与支付合同条款。要重视施工合同实施整个过程的结算与支付,防范不平衡报价引起工程款超付的异常情况,尤其是针对合同价调整额同期结算与支付的施工合同。发承包人通过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新增工程的价格、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损失分摊、索赔事项的费用签认、甲供设备材料在工程款中的抵扣等,将有效防止履约过程产生新的不平衡报价。

(3)极端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合同实施阶段,针对承包人极端不平衡报价高价内容需大量增加时,工程内容实施前,发包人作设计变更,使结算条件发生改变,新增内容可以按合同约定重新定价,但在扣除原报价极端高价内容时,宜适当改变单价锁定原则,保留承包人合理利润;针对承包人极端不平衡报价内容需大量增减时,发包人也可事先进行合同约定,按所有投标人的剔除异常值后的平均价增减。因此,不难理解,不平衡报价的事后控制将使发包人陷于被动,对不平衡报价的既成事实应吸取教训,积极反馈到合同生成阶段,以事先控制争取主动。

5、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1)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结算价等工程建设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要求。结合地方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标、价格指数等途径,提供有效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依据,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引导市场有序竞争。

(2)制定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量化的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模式,承包人主要承担“价”的风险,不平衡报价策略的运用也主要通过单项报价不均匀分布实现,因此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尤其重要。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评标办法及实施细则,倡导评标办法中设置单价评审条款,并逐步探索各类项目不合理报价、不平衡报价废标条件设置的额度和幅度。

(3)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给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提供高效公平的评审工具。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专家可以准确快捷地整理出不平衡报价项目数量及其造价占投标总报价的比率,进而结合招投标文件分析不平衡报价对评审项目的影响程度,依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判定指标进行不平衡报价量化评审,对过度不平衡报价给于废标,引导投标报价回归理性,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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