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被打断威胁,北京公司道歉 还有十多家网红店有那三字

江汉路一家

挂有“鲍师傅

”糕点店前

漂亮的装饰,地上铺着红色地毯

门口排着长长队伍

大家焦急着张望

等着买到那款心仪的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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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你看到的“大家”

是商家花钱请人“特别出演”!

记者采访被打断威胁,北京公司道歉 还有十多家网红店有那三字

5月22日,长江日报融媒体“暗访武汉网红店排队充场:12小时当托排队10次”的报道发出,武汉晚报官微、头条号、微博上重点详细报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强烈反响。

根据记者举报,武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将相关信息立即转交辖区工商局,并向江汉区工商质监局发出了“12315工作提示”,要求江汉区工商质监局抓紧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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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上午,江汉区工商质监局第二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要求, 马上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工作。

经查,涉事网红店办有工商执照,但法定企业名称中,并没有“鲍师傅”字样,店家的字号名称是“武汉市江汉区创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是江汉路89号,该店于2018年5月18日成立,在经营“鲍师傅”糕点时,为了提高店铺的知名度,采用代办排队模式,雇佣排队购买人员,在江汉路步行街人流较多时进行排队,造成该店客人多的假像,误导消费者购买。

鉴于上述情况,江汉区工商质监局目前已责令店家停止目前的销售行为模式,并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 武汉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同时也已介入调查。

同时,长江日报融媒体记者在这家店进行直播采访,在采访中途被不明男子打断威胁,后报警得以保护。

武汉晚报王雪 | 制作

“总工头”再露面

5月22日中午,记者再次前往了江汉路地铁站D出口挂着“鲍师傅”招牌的糕点店,该店正在营业中,门口还是排队,但是队伍已没有记者体验“充场”时那么夸张,仅有10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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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碰到了当天体验“充场”时,在5楼一间办公室负责登记充场者排队次数的中年男子。

该男子称愿意和记者“聊一聊”,他说,只是承接和策划了这家“鲍师傅”店的充场活动,而充场活动只是营销的一种方式。“有的行业都是这样的现象,吃饭有饭托,喝酒有酒托。找些人凑人气,只要卖的产品,吃完没有一个中毒,没有一个昏倒的,都说好吃,回头再来买,我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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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大众点评(武汉)

搜索“鲍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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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案调查“鲍师傅”所属公司道歉

5月22日中午12时20分,微博名叫“鲍师傅总部”,认证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微博,发表就武汉江岸区江汉路授权店雇人排队造成对消费者困扰的道歉声明。公司说,监管不到位,对此易尚餐饮公司向全国消费者致歉,此种行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我公司深深的歉意,以后我公司会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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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时,记者拨打了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微博道歉声明是由该公司发出,并表示公司拥有“鲍师傅”完整的开店注册商标,商标为鲍师傅人头加鲍师傅汉字加鲍师傅拼音,品牌已在全国发展300余家合作店。同时该公司会就此事件对武汉江岸区江汉路授权店进行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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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鲍师傅”现身抢先发声

另有一家“鲍师傅”也在微博上发布“郑重声明”称:他们属于“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公司”,拥有“鲍师傅”商标,商标为“鲍师傅”三个汉字,不加任何头像或其它内容,在武汉只有两家店,与江汉路地铁站D出口挂“鲍师傅”招牌糕点店没有任何关系。

声明称:报道中所涉门店并非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门店。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绝不会为了营造火爆场面而去请所谓的“托”。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隶属于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鲍师傅”水塔店工作人员,据称,该公司只做直营,不做加盟,全国仅有33家直营店(运营中27家 筹备中6家)。

该工作人员说,这家“鲍师傅”才是真正网红店,最有名是肉松小贝、蛋挞等,现在公司已对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起诉,已经立案。特别说明,这家店在武汉从不做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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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胡肖 摄

雇托排队,究竟错在哪儿?

针对雇托儿排队的充场行为,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只是营销手段的一种。网友“名雅”就说,别人用心赚钱,是他的智慧,购买者也是心甘情愿去买的,并没有人强迫。充场行为到底有无过错?是否涉及违规?

对此,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认为,说相关行为是营销手段没有错,但营销手段也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不能损害消费者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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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中午,中山大道水塔附近一家糕点店前顾客排着长队,一些人手提几袋糕点兜售,有不愿意排队的人在查看了糕点的销售小票后,每袋加价20-50元买走。据了解,该店自4月初开业以来生意一直火爆,门外长期排长队,店家甚至规定每人限购2袋。记者李永刚 摄

张国振指出,根据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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