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爲啥沒了呢

羅某,1970年12月至1973年9月在三家郵電所做臨時工,1973年11月至1975年11月插隊,1975年12月經縣勞動局招為固定工人,至退休一直在縣郵政局工作。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2014年5月,廣西自治區社保局核定羅某計算繳費年限起始年月為1973年11月,於2014年6月起退休。

羅某認為1970年12月至1973年10月工作時間應該計算連續工齡,視同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因此羅某提出行政複議,被駁回後提起訴訟。

自治區社保局的觀點

根據《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中的《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第二款“(十)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等政策規定,羅某1970年至1973年在郵電所做臨時工之後沒有直接轉為固定工,而是先到公社插隊後再招工至縣郵電局,因此羅某的參加工作時間及視同繳費年限從1973年11月插隊時算起。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勞動合同制工人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9)273號)第一點:“本通知所指的臨時工是指用人單位經勞動部門或有招工審批權力的機關按勞動用工計劃批准招用的臨時性用工人員。”

第二點:“臨時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期間,經批准招收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人培(1985)23號)第(一)點:“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就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本案中,原告1973年11月至1975年12月在公社插隊,1975年12月被吸收為縣郵電局新工人時,並非該局臨時工。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參加工作時間應當從其下鄉插隊時即1973年11月算起。因此,自治區社保局對原告的養老金核定決定並無不當。

羅某的理由

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對勞社廳函(2002)323號文件及《國家勞動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有曲解。

以上文件並沒有規定“臨時工轉為固定工時,必須是從該單位直接轉”,是被告自行認定的苛刻條件。

第二、原告從臨時工下鄉插隊,是響應國家號召。按照被告認定的事實,如果原告不去插隊,連續在郵電局做臨時工,轉為固定工時,工齡即從1970年12月起算。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原告去農村插隊了,工齡則從1973年11月起算,如此,原告響應國家號召下農村插隊反而錯了?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原告工作單位縣郵電局,早於1985年7月17日,就根據上級單位批覆作出“決定”,認定原告參加工作時間為1970年12月,並計算工齡。此後一直按此“決定”執行原告工資待遇,時間已達29年之久。

法院裁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羅某1970年12月起至1973年10月在縣郵電局及其下屬郵電所當臨時工的工作年限能否認定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

《國家勞動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本案中,羅某1975年12月被吸收為縣郵電局固定工人前在插隊,是在插隊期間被吸收為新工人,而並非由臨時工轉為固定工,不能適用該臨時工轉為固定工的規定確認連續工齡。

因此,原告1970年12月起至1973年10月的工作年限不能認定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

案例點評

關於臨時工的工齡,從立法本意來看,是對過去被認定為臨時工的員工的一種保障,退休工資會略多些。本案中,誠如羅某所說的,響應國家號召去插隊,這段工齡算不了,不插隊反而有可能算,顯得有些不公平。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從勞社廳函[2002]323號所述:“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從這裡可以看出是在本企業由臨時工轉合同制工人時,可以算最後一段臨時工齡,從這點來看,本企業,羅某符合,都是郵電系統。但是判決中提到,羅某是重新招錄的新工人,而非臨時工轉正。

而桂勞社發(2009)273號: “臨時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期間,經批准招收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顯然也是強調在單位連續工作期間,而羅某中間是插隊2年。

三年臨時工,兩年插隊,後被原單位錄用,臨時工工齡卻為啥沒了呢

所以本案從法理上看判決沒問題,只是本案中插隊這種特殊情況,類似於中間參軍,如果處理起來更人性化一點,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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